晚婚晚育的年龄是多少(晚育的年龄是多少)

晚婚晚育标准是:女的满23周岁,男的满25周岁结婚属于晚婚。女的满23周岁后十个月生育的算晚育。好处是:有利于学习和工作。有利于青年的身体健康。有利于家庭幸福。有利于子女的成长。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规定,女性年满二十岁,男性年满二十二岁,方可结婚。晚婚是指初婚男女双方都按照《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各推迟三周岁,即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晚育是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持一孩《生育证》生育第一个孩子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晚婚晚育标准及好处是什么

所谓”晚育”,是指女子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晚婚晚育是我国婚姻法所鼓励的,也是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

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条例和办法中都有对晚婚晩育者进行奖励、优待的具体规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的规定,女职工享受98天的产假。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此基础上又对晩育的妇女规定了晚育假,即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给予适当延长产假的奖励,各省奖励的时间差距较大。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6条的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5条的规定,晚婚晚育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婚假、生育假,延长的奖励婚假和奖励生育假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奖励婚假和奖励生育假,指公民因晚婚晚育而享受的特别奖励休假,休假期间,工资、奖金一般照发。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6条的规定,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而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0条的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产假。

本案中,周笑已经年满24周岁,完全符合晩育的法律规定,应当享受晚育假期,即在原来98天的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30天的假期。


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6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25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7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16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第20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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