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的区别(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怎么区别)

在我们的生活中,会有各种各样的合同需要订立。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就是经常会需要订立的合同。那么,什么是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有什么不同?

网友咨询:

什么是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有什么不同?

湖北森生律师事务所吴亚玲律师解答: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在传统民法中,借用、借贷、保管、运送、赠与等属于实践合同。随着现代经济生活的发展,尤其是银行业、运输业的发展,若仍坚持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还需以物之交付为合同成立要件,不利于保障营业者一方的利益,因而,信贷合同中的银行借款合同和运送合同中的铁路、航空等客运、货运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上均已脱离实践合同的范围,而成为诺成合同。

吴亚玲律师解析: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区别有:

1、成立的要件不同。

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

2、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

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

3、责任不同。

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区分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二者成立的要件与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所谓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是指诺成合同仅以合意为成立要件,而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

所谓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是指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仅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但需要注意,如果实践合同是无偿合同,宜减轻缔约人的责任,在标的物交付前,可以借鉴罗马法允许当事人任意撤销的模式,不予追究撤销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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