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周围的人也认为是夫妻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所以要想成立事实婚姻必须具备一下几个要件:
1、事实婚姻成立的时间要件。必须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已经形成了事实婚姻。
2、事实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必须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必须有夫妻同居生活的客观事实。
3、事实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必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且无禁止结婚的情形存在。
上述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事实婚姻才具有民事法律效力。否则,不构成事实婚姻或没有法律效力。如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事实婚姻,一律没有法律效力。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实婚姻,即使形式要件具备,但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如事实重婚或近亲结婚等),也不具有婚姻效力。
一旦成立事实婚姻,就与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即事实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过法定方式,在实践操作中,如果当事人双方不能自行协商解除,一般是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民政部门往往不会受理事实婚姻的协议离婚请求。
在财产的分割方面,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后,对于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分割,将依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配,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且上述同居期间财产混同的,推定为共同共有,但根据同居时间、各自贡献、生活习惯等因素能认定为按份共有财产的除外。若不能认定事实婚姻,那就要按照同居关系来进行分割。一般认为,双方在同居关系中获得的收入仍属于自己,共同收入的收入则属于双方。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公民和法人共有。在同居生活中,双方应拥有自己的生产经营收入。属于共同生产经营所得或约定为共同财产的,应为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