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17年12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96号国务院令,正式公布新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简称《办法》)。新修订的《办法》出台,为《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落地实施提供了牢靠的法律保障,为人民群众安全用盐筑牢了制度笼子。
近年来,盐业市场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各食盐经营单位要认真学习相关盐业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经营,算清经济账、自由账,不触犯法律。
国家为什么要坚持实行食盐专营?
答:食盐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商品,是无可替代的生活必需品。我国实行食盐专营历史悠久,以前实行食盐专营的主要目的为了保障国家财政收入。
现在国家坚持实行食盐专营的主要目:
一是为了保障食盐安全供应,维护社会稳定;
二是为了保障食盐科学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现在所说的食盐专营指的什么?
答:本次盐改对食盐专营制度作了适当调整,但并没有取消,2017年12月国务院新颁布实施的《食盐专营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管理”。
现行食盐专营制度主要包括二个方面内容:
一是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只有具有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才能够生产食盐,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二是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只有具有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的企业才能够批发食盐,非定点批发企业不得批发食盐。
盐改后,食盐质量安全如何保障?
答:食盐被称为百味之王,一日三餐,不可或缺。食盐质量安全事关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消除碘缺乏危害。
这次盐改,对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管采取了一些有力措施:
一是加强源头管控。坚持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提高生产工艺标准,严格出厂产品检验,确保源头安全。
二是强化部门监管。明确食盐质量安全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将加大检查检测力度,并建立了部门协同机制。
三是实行信用管理。将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及其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四是严防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建立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产购销记录制度,食盐、非食盐各自实行闭环管理。
五是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食盐专营办法》对涉及食盐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提高了处罚力度,甚至行业禁入。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购销食盐时需要注意哪些?
答:按照《食盐专营办法》规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时,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并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不少于2年。批发食盐时,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
副食品批发、零售单位能不能兼营食盐批发业务?
答:不能。食盐还是专营的,只有具有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才能够开展食盐批发业务。
目前,国家政策是不再核准新批食盐批发许可证。副食品批发企业是办不出食盐批发许可证的。没有食盐批发许可证,副食品批发、零售单位等其他流通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违规经营食盐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食盐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刑罚》、《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等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涉及的主要罚则有:
(1)无证非法生产、批发食盐的,由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由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食盐零售单位从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的,由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4)在缺碘地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未加碘盐的,由县级以上盐业主管部门没收企业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将工业盐、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等作为食盐销售,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