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一个人是另一个人的法定监护人,除了处理法院的判决书外,还有一种方式就是有法定监护人证明。不多数人都只是,没有成年的孩子和精神病人都是需要有监护人来保护他们的人身、财产安全的。那么,监护人证明哪个部门开?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监护人证明哪个部门开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据此,该监护证明到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开具就可以了。
带上户口本、身份证就行了吧,具体可以咨询一下居委会或者民政部门。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二、监护人证明需要准备的相关材料
办理监护人证明需要携带的证明材料如下:
1、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二代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如已经办理身份证的需提供)、户口本;
2、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中国国内申请人提供:二代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或军官证或中国护照)、户口本
港、澳、台同胞提供:身份证、回乡证(或台胞证),原国内居民提供户籍底册、户籍注销证明;
外国人提供:护照(原为中国公民的,需提供入籍纸、户籍底册、户籍注销证明);
三、监护人确定及监护人证明的相关法条
在此小编另附上监护人相关法律规定,供大家参考查阅。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