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缴费指南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编制
一、当事人应交纳哪些诉讼费用?
1、案件受理费。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
2、申请费。当事人依法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①申请执行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
②申请保全措施;
③申请支付令;
④申请公示催告;
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⑥申请破产;
⑦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⑧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二、案件受理费的交纳标准是怎么样的?
1、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①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②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③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④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⑤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⑥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⑦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⑧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⑨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⑩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①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②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利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③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5、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①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②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6、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申请费的交纳标准是怎样的?
1、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①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②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2、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3、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支付令时效后转入诉讼程序的,或者支付令被撤销后,债权人另行起诉的,债权人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补交案件受理费。
4、依法申请公司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6、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7、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①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0000元;
②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③申请船舶优先催告权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④申请海事登记权的,每件交纳1000元;
⑤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四、再审案件是否要交纳诉讼费?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二种情形的再审案件需要交纳诉讼费: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五、哪些案件减半交纳诉讼费?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适合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法院判决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只能减半一次。
六、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如何规定?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1、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2、当事人在法庭调查阶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七、当事人如何交纳诉讼费?
1、案件受理费用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2、申请费用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执行申请费和破产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3、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4、证人、鉴定人、犯意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当事人复制案卷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按照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八、上诉案件如何交纳诉讼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同一方多人共同上诉的,只预交一份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九、不及时交纳诉讼费的后果是什么?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起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十、案件受理费由谁负担?
1、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各自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2、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3、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第1项的说明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4、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5、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6、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7、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8、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审理的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结案后按照诉讼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
十一、申请司法救助(见面缓交诉讼费)应符合什么条件?
1、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2、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①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②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③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④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⑤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3、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①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②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③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④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低于30%。
4、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①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②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③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④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5、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情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附:
财产案件受理费速算表
级数 |
诉讼标的的价额 或金额 |
案件受理费收费率 |
分级增加数(元) |
1 |
不超过1万元的 |
50元/件 |
0 |
2 |
超过1万至10万元的 |
0.025 |
-200 |
3 |
超过10万至20万元的 |
0.02 |
300 |
4 |
超过20万至50万元的 |
0.015 |
1300 |
5 |
超过50万至100万元的 |
0.01 |
3800 |
6 |
超过100万至200万元的 |
0.009 |
4800 |
7 |
超过200万至500万元的 |
0.008 |
6800 |
8 |
超过500万至1000万元的 |
0.007 |
11800 |
9 |
超过1000万至2000万元的 |
0.006 |
21800 |
10 |
超过2000万元的 |
0.005 |
41800 |
案件受理费=诉讼标的价额或金额×本级收费率+分级增加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