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今天来和大家聊这样一个法律问题:夫妻双方婚后购买房屋,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这样的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我们先来看一下民法典对于这个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据此可知,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所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收益等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夫妻双方婚后购买房屋,支付购房款所使用的钱,通常来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既然购买房屋所用的钱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该等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对价而购买的房屋,当然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房屋只登记在夫妻一方的名下,但是这样的操作并不会使该等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在性质上转变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司法实务中,有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主张,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所以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拒绝与对方进行分割,这样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