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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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地址: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__ 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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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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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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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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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家庭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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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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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甲乙双方的权益,明确各自责任,经双方协商,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在双方充分理解和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于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签订本境外劳务派遣和雇用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约定工作内容
约定乙方从事_________工种为主,兼做其他工种的工作,乙方在完成甲方驻境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安排的全部工作内容(含从事本工种以外的工作)并达到合同所约定的各项要求,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二条:合同期限
1.乙方在国外工作期限定为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完成本工程项目预订工作量为止。本合同一经双方签订,正式生效。
2.乙方履约后确定试用期为_3_个月,自安哥拉境内开始工作之日起开始计算。
2.1试用期满,经甲方审核同意后,由甲方正式雇用。
2.2试用期间,如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安排乙方回国,往返机票、签证、签证取消费用和为乙方办理的国外工作所需各种证件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3如乙方因其他原因回国,均按照本合同中第八、九条之规定执行。
第三条:相关费用
1. 报名、护照、考试、培训、出境体检及所有国内交通费(包括因参加体检、考试、培训及出境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 乙方正常履约情况下,乙方的往返国际机票、国内车票(工作期间一次往返)、签证费、办理国外工作准证、健康证、生活准证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负责乙方出国和归国的组织工作,以及出国前的思想教育、外事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2. 负责组织乙方出国前体检、培训、考试、护照等;负责为乙方办理签证及国内相关工作;负责乙方出境条件的审查确认工作。
3. 负担乙方在履约期间的工资报酬,负责向乙方提供住宿、用餐食堂、上下班交通工具、医疗就医条件。
4. 向乙方提供限量标准的生活用品及施工工具:
4.1生活用品:床铺及床上用品(床垫、被盖、枕头、蚊帐)一套。
4.2施工工具:完成生产活动所需材料、设备和生产机具
4.3如乙方超出使限量标准的生活、劳保用品,则由乙方按成本价负担相应费用;如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生产工具损坏的至少按照原价50%进行赔偿。
5.负责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与培训,不要求乙方在不安全的环境下工作,保障乙方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6.负责对乙方工资支付工作,并对乙方工资支付结算情况提供咨询、解释和问题协调处理。
7.将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考虑安排乙方进行休息,乙方对此规定必须无条件执行,休息时间由甲方确定,原则上每个月不超过2天。
8.甲方负责现场协调管理,包括乙方在外期间护照的统一管理。
9.甲方负责乙方履约期间的伤亡、意外等事故的处理及家属的安抚工作。
10.承担乙方自中国境内机场或火车站至境外工人住宿地之间的差旅费及行李托运费。负责工人在合同结束回国后至县级城市的接送,费用由甲方按长途汽车费用为标准承担。乙方行李超过规定标准,费用自理。
11.在乙方同意并授权条件下,甲方负责对乙方发生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以及劳动仲裁、劳动监察、司法机关提起的诉讼等。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办理出国签证前,向甲方正式出具(出国确认表)、(健康体检表)、(特殊工种岗位证书)、(技能保证的承诺书)等,并协助甲方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
2. 乙方保证身体健康,无下列隐藏性疾病:心脏病、高血压、高血糖、关节炎、胃病、癫痫病、慢性阑尾炎、胸膜炎、乙肝、皮肤过敏、糖尿病、脂肪肝、眼内疾病、家族遗传病、癌症、慢性病、心血管性疾病等一系列必须经过特殊医疗器械才能检查出来的疾病及非当地特有的传染病、器官、或肢体由严重缺陷或病变,并通过安哥拉入境后的体检。如乙方隐瞒身体疾病出国后六个月内,被当地医院检查出不能从事本项目的建设工作,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辞退回国,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3.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不得隐瞒在国内的各项犯罪记录,以及以往在国外工作中的任何违法、违纪及参与任何形式罢工历史的记录。思想品德优秀,无吸毒史,无纹身的遵纪守法公民。一旦隐瞒事实之行为被发现,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4. 乙方签订本合同后应服从甲方的统一时间安排,如果在办理完签证或购买完机、车票后因乙方不能成行的,前期所发生的各类费用一律由乙方承担。
5. 乙方在国外发生的伤亡或非因工负伤事件,在当地处理完毕,回国后不再以此与甲方发生任何纠纷。
6. 必须严格遵守甲方所规定的各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出现违约情况则应接受甲方相应处罚。
7. 在生产活动中应当注意节约材料、爱护机械设备和生产工具,不浪费、浪费、损坏材料,如发生无故丢失或非正常操作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8. 鉴于安哥拉的实际情况,甲方将工资标准及发放的办法在本合同中作了规定,乙方已表示同意,乙方不得因此与其他国家工人或其他中国工人攀比收入而闹事。甲方有权对表现好的工人进行奖励,对表现差的工人进行处分。
9. 不得私自串岗、不得缺勤、不得打架斗殴、不得擅自外出、不得消极怠工。
10. 要自觉参加甲方的各项活动和各种会议,不迟到、不早退、不能缺席、不起哄。
凡违反以上条款,乙方将无条件接受甲方的处罚,处罚包括:赔偿、停工、扣薪、罚款等。因处罚而闹事者加倍处罚,屡教不改者,甲方将其开除并遣送回国,由此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劳务报酬及支付(本条款中所涉及金额均为人民币收入)
1工资待遇:
1.1甲方保证乙方在年度内的有效工作日为340天,并在服从甲方工作安排的前提下年度工资为人民币12万元。
2工资支付
工资支付以乙方在安哥拉开始工作之日起半年支付一次,由甲方负责支付给乙方家属。支付金额为__________元人民币
乙方提供家属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在安哥拉工人如果自动要求回国和甲方对工人进行辞退回国的人员,回国后一律按所得工资的70%进行结算。
第七条:生活福利待遇
1. 甲方按一定的标准向乙方提供适合的住宿、卫生设施、生活设施等。为了统一管理和有效管理,住宿条件由甲方按不同工种统一安排,乙方不得挑三拣四,拒拒绝接受,或自行在外租住、接住,否则甲方有权视乙方违约而解除合同。
2. 甲方在生产现场向乙方供应一日三餐的集体伙食。
3. 乙方来安哥拉后,不得挑食,不得与炊事员争执。
第八条:保险、伤亡及伤病问题
1.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为乙方在国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40万人民币保额)。如乙方在执行合同期间在安哥拉发生伤亡事故,则甲方负责出面协助乙方办理伤亡保险理赔,理赔款扣除事故处理等费用后由甲方全额转交乙方或乙方家属(亲属),乙方及其家属(亲属)无权再提出任何额外附加条件。
2. 保险公司按照意外伤害赔偿有关规定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后,甲方拒绝考虑任何其他形式的补偿要求。
3. 乙方在国内无论发生何种性质的伤、病、残、亡事故,乙方家属(亲属)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前往探望及处理善后事宜,由甲方统一按照当地习俗办理。
4. 乙方非履约原因发生的意外事故,其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协助乙方与有关责任方进行交涉处理和办理索赔,但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及其家属(亲属)无权向甲方提出任何经济赔偿的要求。
5. 因乙不端行为、疏忽工作、过错行为或自伤引起的医疗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由乙方自理,甲方将保留对乙方进行处罚的权利。
6. 除伤亡保险应得之赔偿外,乙方在外期间的生病救治和医疗费用已包含在乙方的工资中。
7. 若乙方在国外患病,经甲方或房建承包商或总承包商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休息的,方可休息,无病假或没有经过甲方批准而休息着者一律按违反甲方、房建承包商现场管理制度论处。
8. 如乙方经甲方认可至医院确诊患病并无法继续工作,或连续休息14天仍不能恢复,则甲方将安排其回国治疗,回国治疗费用、往返机票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雇用关系的终止
1. 给予通知的终止
甲方可以在任何时间内根据安哥拉雇佣法给予适当的通知后终止与乙方的雇佣关系。在无损上述一般性前提下,若发生下列情况,甲方可在给予一天通知后终止雇佣关系。
1.1甲方在任何时间内发现乙方不符合或违反中国的任何出国条件。
1.2由于乙方自身直接或间接的原因导致生病不能胜任工作,连续病假超过15天或在一年中累计病假超过20天或需要任何持续性治疗。
1.3由于乙方生病或伤亡经治疗后不能胜任原工作或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不给予通知的终止
如果乙方出现下列行为,一经甲方调查属实,则甲方有权在不给予通知情况下立即终止合同,并将乙方遣返回国,即终止雇佣关系。往返国际机票、国外签证和国外办理各种证件的费用,以及不良影响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将对乙方处于人民币5000—10000元的处罚,违约金从乙方应得工资中扣除。
2.1在乙方未违反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乙方没有获得或重新获得工作准证或工作准证遭受安哥拉人力部的终止或取消,例乙方由于在人力部特别要求的身体全面检查中不合格无法获得或重新获得工作准证;
2.2违反了由安哥拉人力部签发给乙方本人工作准证时的任何工作准证条件;
2.3无故生事或以任何形式煽动或参与聚众闹事、罢工游行、私闯外事机构以及当地政府部门的;
2.4不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管理,严重违反甲方制定的管理制度、玩忽职守而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5触犯了安哥拉有关法律法规;
2.6参加和组织任何黑社会或帮派性质机构的;
2.7不诚实或欺骗、蛮不讲理,严重触犯了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
2.8连续旷工3日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2次以上的;
2.9私自外出打黑工,私自从事本合同外的其他活动、私逃或非法滞留的;
2.10被发现有偷盗、赌博、嫖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2.11参与其他商业和个人活动或成为任何公司的合作伙伴或董事;
2.12一旦查证伤亡是由乙方自残、自伤行为;
2.13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玩忽职守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2.14乙方若在工作中徇私舞弊,一经甲方发现,则处以其徇私舞弊金额的30倍罚款,并立即开除、解除合同、遣送回国。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全权负责支付。若严重者并追加法律责任。
第十条:不可抗力
1. 由于天灾、战争、政治事件、核泄漏等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而工作不能继续进行,甲方负责将乙方送回其原居住国。
2. 如遇上述情况时,乙方必须在甲方的领导下有组织地进行撤退或不撤退。
第十一条:争议与仲裁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时,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乙方在国外工作期间无条件地服从甲方的安排和处理,回国后可在被诉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第十二条:合同份数
1. 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执行。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直至合同履行完毕终止。
甲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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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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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总负责人(本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本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家属(本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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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