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解释全文(工伤保险条例解释)

工伤保险适用范围:任何性质的企业单位都要为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范围: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收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收到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收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9.因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的等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劳动能力鉴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最终结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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