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是夫妻爱情的结晶,虽然夫妻双方可能因为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最终选择了分开,但双方对于孩子的爱是不会改变的。
所以,对于普通的离婚案件而言,有时候争议的焦点往往都不是财产,而是关于孩子抚养权的争夺。
双方都爱孩子,也都想要孩子,那么最终还是得由法院来作出判决。这期我就来和你聊聊,在孩子抚养权归属的问题上,法院一般会考虑哪些因素?以及在这些因素中,哪些可以起到决定性作用,哪些仅仅只能作为参考。
我将影响抚养权归属的原因,根据其重要性,分为了三个层级。
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一方存在以下情形,那么抚养权的归属基本就可以确定了。
1、一方客观上无法抚养孩子
比如一方因为犯罪,还在监狱服刑中。又或是需要常年在国外工作,无法照顾孩子的。甚至于一方本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以上这些情况,都属于一方在客观上无法抚养孩子,那理所当然的,孩子的抚养权当然不会判给他们。
2、一方有未治愈的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
这里的传染病,一般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部分严重传染病,普通的流行性感冒肯定是不属于的。另外,还有个前置条件,这些传染病必须在离婚时还未治愈的。如果以前患过这些疾病,但已经治愈了,那么一般就不做考虑了。
其他严重疾病,则是指严重影响到本人正常生活的疾病。比如需要长期住院治疗,或长期卧床休养的。同时,一些严重的精神类疾病和肢体残疾,也属于这一类。
传染病考虑到可能传染给孩子,对孩子的健康不利。其他严重疾病则是考虑自己都需要他人照顾,其实也属于客观上无法抚养孩子。所以,在这两种情况下,法院都不会将抚养权判给有疾病的这一方。
3、一方有家暴行为
这里说的家暴,是指被法院明确认定的家暴行为。目前的裁判口径中,法院对于家暴的认定标准较高,往往需要达到轻伤以上的结果或者存在持续多次的伤害行为。但一旦一方的行为被认定为了家暴,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孩子的抚养权是不会给到这一方的。
4、一方有屡教不改的恶习
吸毒、赌博、酗酒等屡教不改的恶习,也是会影响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关键因素。如果一方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另一方存在这些恶习,且未改正的。那么取得抚养权的概率将会非常大。
这一层级的因素,虽然从程度上不及前面所说的决定性因素。但在普通的离婚诉讼中,因为很少有决定性因素的存在。所以这一层级的因素,也就成了法院判决抚养权时考虑的关键性因素。
1、2岁以内一般由母亲抚养
考虑到2岁内孩子,可能还处于母乳喂养期。同时孩子由母亲分娩,母亲与孩子之间有一种天然的亲近感。所以法律规定了,2岁以内如无特殊情况,孩子一般由母亲抚养。
2、8岁以上考虑孩子自己的意愿
8岁的孩子已经具备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归谁,也和他将来的利益密切相关。所以此时,孩子愿意和谁共同生活,就成了法院判断抚养权归属比较关键的因素了。
3、孩子过去主要由哪一方照顾抚养,以及现在的居住状况
孩子之前的生活环境是怎样的,平时主要谁在管,是否有老人在帮着带孩子。以及在分居的情况下,目前孩子和谁在一起共同生活。这些也都是法院考虑抚养权归属的关键性因素。
如果没有特殊原因,法院偏向于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但也正是因为这条规则的存在,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双方为了获得孩子的抚养权,还没离婚就开始抢孩子了。虽然法院一直三令五申地反对这种行为,但实际上,因为离婚诉讼的周期较长,一拖就是1、2年。抢到孩子的一方因为近1、2年都和孩子生活在一起,获得抚养权的概率的确会大大提高。这也成了司法实务中比较矛盾的一个地方。
这一层级的因素,比起前面所说的那些因素而言,就显得没有那么重要了。但如果不存在前面的那些因素。那么这些因素,也会作为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的参考依据。
1、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一方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没有的情况下。另一方获得抚养权的机会较大。其他子女可以是其他亲生子女、继子女、以及养子女。
2、一方丧失生育能力的
对于年轻的夫妻而言,如果一方做过绝育手术或因为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那么法院会考虑到另一方还有生育机会,偏向于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
同样的,如果夫妻双方年龄差距较大的,那么也会考虑双方再生育的可能性,将孩子判给年龄较大的那一方。
3、一方老人要求并且有能力照顾孩子的
老人如果明确表示想要照顾孩子,客观上也具备时间、能力、和经济条件的。同时抚养孩子的环境也对孩子有利的话,那么法院也会进行考虑的。
4、双方工作、收入、受教育程度差距较大的
如果双方的工作稳定性,收入或受教育程度差距非常大的。那么这些也会作为抚养权归属的参考因素。但如果只是普通的差距,比如一方工作稳定,只是收入不高。那么一般不会造成影响。
5、一方存在导致离婚的其他过错
如果离婚是由于一方的出轨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那么这些也会作为个人品德的评价,对抚养权的确定造成略微影响。
总的来说,在抚养权的问题上,最关键的原则就是,孩子的利益最大化。也就是怎样判对孩子的成长是最为有利的。无论是法律中所有关于抚养权的规定,以及上面我所提到的法院的裁判口径,都是基于这个原则而形成的。
同样的,你们既然都是爱着孩子的,那么也请在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时候,多考虑考虑孩子的利益,在客观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有时候适当的放手,可能才是对孩子最好的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