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行为的理解
1.完全虚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以为少开多(部分虚假) 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有货代开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定的“虚开”行为方式
1.为自己虚开(单方行为单独构成)
2.为他人虚开(两方行为双方均构成)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两方行为双方均构成)
4.介绍他人虚开(三方行为三方均构成)
虚开发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1.虚开的税额5 万元至50 万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虚开的税额50 万元至250 万元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虚开的税额250 万元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