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罪的处理最新司法

监狱在对罪犯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可能涉嫌漏罪,如何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273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应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但现行法律未规定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以及由何级、何处检察机关处理,即检察机关的管辖权未予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16条关于管辖的规定,主要根据便利诉讼原则,以犯罪地管辖为一般原则,当居住地更为适宜时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管辖;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条规定,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司法实践中,罪犯服刑期间发现漏罪的,一般情况由监狱通知原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侦办,并同时通报给监狱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罪犯解回重审后,人民法院判决对其数罪并罚,再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相关依据:

1.《刑法》第70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条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脱逃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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