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生效吗?今天我们就来讲一讲,先看民法典法条~
检察官释法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关于直接代理效力的规定。直接代理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代理人必须具有代理权。直接代理属于有权代理,要与无权代理显著区分;二是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例如在被代理人的姓名后写明某某代的字样,表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为。因此直接代理又称显名代理;三是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的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代理人在代理关系中具有独立的地位,实践中我们要注意区分代理人与法定代表人、中介人、行纪人。代理人与法定代表人的主要区别在于,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本身的行为,其后果当然由法人承受。而代理人的行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为,是基于法律关于代理制度的规定,由法人作为被代理人承受法律效果。代理人与中介人的区别在于,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中介人没有代理权,不能代委托人订立合同,比如房屋中介公司不能直接代委托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代理人与行纪人的区别主要在于,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法律效果根据行纪合同间接地归属于委托人,行纪人必须有特殊的身份,行纪的范围限于动产买卖及法律规定的某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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