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法律关系是由行政法调整的,在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时与相对方形成的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特征:关系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当事人双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对待;行政法律关系 的内容一般是法定的,双方不能相互约定权利义务,也不能自由选择权利义务;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力和义务往往是重合的;争议的解决往往通过行政程序、准司法程序及司法程序进行(准司法程序主要指行政复议,司法程序主要指行政诉讼)。
三、行政法律关系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组成。
1、主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2、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物资利益包括水、土地、大气、矿产和房屋等。精神利益包括人格、文艺创作成果等。
3、内容: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