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现整理2022年山东省工伤赔偿项目、标准及承担主体如下:
一、医疗待遇
1、医疗费:门诊费+住院费等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按照50元计算
3、交通食宿费:交通食宿费用凭据报销
4、康复费:参照医疗费
二、伤残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停工留薪期工资
1、停工留薪工资:本人工资×停工留薪月数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四、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
2.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2.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2.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五、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六、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1.2、伤残津贴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2、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以下待遇:
2.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2.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2个月
六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8个月
2.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6个月
六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
七、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七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九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十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月
八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6个月
九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十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
八、工亡待遇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本人工资,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本人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48240元: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12元×20年
九、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
1、发三个月本人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本人工资,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本人工资
3、生活困难者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备注: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附:赔偿清单及支付主体
山东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序号 |
情形 |
项目 |
标准 |
支付主体 |
1 |
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
工伤保险基金 用人单位未加入工伤保险的,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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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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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异地交通食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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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经鉴定生活护理费 |
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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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 |
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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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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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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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劳动能力鉴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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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工亡 情形 |
丧葬补助金 |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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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亲属抚恤金 |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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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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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
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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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 |
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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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停工留薪期待遇 |
一般不超过12个月;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用人单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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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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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五级至六 级 伤 残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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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劳动关系的伤残津贴 |
用人单位按月发给,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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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
22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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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
36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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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七级至十 级 伤 残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支付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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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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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特殊 承担 主体 |
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 |
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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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 |
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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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 |
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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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职 能 |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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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停工留薪期限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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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辅助器具配置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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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旧伤复发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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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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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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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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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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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停止支付情形 |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