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交车上,将熟睡中的邻座上衣口袋割用随身携带的刀片割破,盗取钱财。多次作案后,小磊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审理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40岁的江西男子小磊只有小学文化,曾因盗窃于2005年7月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07年2月1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公交分局行政拘留7日;因盗窃于2007年3月1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
来到莆田打工的小磊,一次坐公交车时发现,邻座的乘客一路上都在睡觉,且把钱包放在上衣口袋里。被多次拘留的他,仍不思悔改,脑海中立马起了邪念。但由于没有准备作案工具,所以没有下手。
2012年1月12日11时许,小磊经策划后,坐上莆田往涵江方向行驶的公交车。经过许久的等待,小磊见前面有一位乘客在打盹,便迅速与该乘客坐在一起。趁大家不注意时,他利用携带的刀片将邻座乘客的上衣口袋割破,后扒取该邻座乘客口袋内现金7200元。得手后,小磊立即下车。小磊心中暗喜,想自己第一次出手就发了一笔横财。
于是,第二天9时许,小磊又出动了,他坐上涵江往莆田方向行驶的公交车,同样利用携带的刀片将邻座熟睡的乘客的上衣口袋割破,后扒取被害人口袋内现金6500元、钱包一个、身份证和银行卡各两张。
在2012年3月3日,小磊再次在公交车上寻找作案目标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涵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两次,窃取被害人现金计13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故作出上述判决。
多次盗窃,应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多次盗窃不是以金额的多少来定罪的,而是以两年内是否盗窃三次以上,达到三次以上就构成了盗窃罪,盗窃的数额只影响量刑。
所以,多次盗窃虽然数额很小依然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