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中国检察网通报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进展,具体内容如下:
中国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
既然构成强制猥亵行为,为什么检察院不予批捕,引起了众多网友的争论。
强制猥亵案件如何可以不起诉?
强制猥亵行为不予起诉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证据不足
另一种是情节轻微
以下内容作者:王斌律师 来源于:华南虎刑辩联盟 下文的转载仅供交流学习,如有异议请私信联系删除
刑事案件在公安机关决定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刑辩律师在审查起诉这个阶段就会将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作为目标开展辩护工作。
刑辩律师若想对强制猥亵案件争取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情节轻微不起诉)的结果,该从哪些方向入手?
我将结合实践案例进行分享总结:
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案例一:宁波市宁海县人民检察院宁检刑不诉〔2021〕9号《不起诉决定书》
简要案情:
2019年6月24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浙BE1****别克轿车在宁海县跃龙街道名仁国际KTV门口,遇到被害人谭某某,谭某某喝醉酒坐在马路边上要呕吐,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递给她几张纸巾后便提出送谭某某回家,谭某某随即坐上其所驾驶的别克车。
之后,在车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用手谭某某的胸部3、4下,在摸胸的过程中,谭某某抓住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手并扯开不让其摸,并对其说“你不要这样子”,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仍继续对谭某某进行摸胸强制猥亵。之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又对谭某某进行了摸大腿根等猥亵行为。当日1时某某,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宁海县跃龙街道正学路老范黄牛面馆门口附近将谭某某强行拉下车后,驾车逃离现场。
被害人谭某某指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对其性侵的行为,但是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拒不承认对谭某某性侵的犯罪事实。
不起诉理由:
检察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被害人谭某某陈述其被性侵的内容与客观证据存在矛盾,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猥亵的行为达到了刑事犯罪的程度,同时也不能排除双方存在交易的可能,宁海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强制猥亵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案例二: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丹检一部刑不诉〔2021〕28号《不起诉决定书》
简要案情:
丹江口市公安局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7月初,在丹江口市沙陀营路**精剪**店2楼房间内,被害人按摩师马某某给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肚子按摩时,王明采取用手抚摸、生殖器蹭马某某隐私部位等方式猥亵马某某。
2020年7月22日10时许,在丹江口市沙陀营路**精剪**店2楼**居房间内,被害人按摩师马某某在给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腹部按摩时,王某某采取用手抚摸马某某腿部、臀部、裆部、胸部,用嘴亲吻其面部、颈部、胸部,用生殖器蹭等方式猥亵马某某。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拒绝认罪认罚。
不起诉理由:
检察院认为:王某某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制猥亵马某某,王某某采用其他方法强制猥亵马某某的证据存疑,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律师总结:
这两个案件的当事人都没有认罪,且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即被取保候审,在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均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决定不起诉。
所以,刑辩律师若是从侦查阶段开始介入,想要后期争取不起诉的结果,在侦查阶段就要去争取不批捕取保候审,这样的话,在后面争取不起诉的道路就会平坦一些;
否则,一旦被批捕,再想要争取证据不足不起诉的结果的道路将是荆棘满步,难于上青天,因为检察院作出批捕的决定实际上就代表了他们认为确实有罪,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这种前提下,想要他们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除了刑辩律师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挑战检察机关的证据疑点,还要积极调查取证找到他无罪的证据。
情节轻微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案例一: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红检刑不诉〔2021〕138号《不起诉决定书》
简要案情:
2021年3月4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与同案人赵某某(另处理)醉酒后,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鸿生足浴K18包房做足疗。罗某某在被害人杜某某(足疗师)为其按摩时,强行抱住被害人杜某某,并不顾被害人杜某某的反抗,强行抚摸杜的胸部及阴部。其间,赵贵也抱住被害人杜某某,强行抚摸杜某某的阴部。因被害人杜某某喊叫,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与赵某某才停止其行为。
不起诉理由:
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认罚,现已取得被害人杜某某的书面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案例二: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江检刑不诉〔2021〕2号《不起诉决定书》
简要案情: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酒吧喝酒时认识被害人邓某某。2020年6月12日凌晨2时许,程某某和被害人邓某某(酒水推销员)在**酒吧饮酒,程某某提出一起出去吃宵夜。程某某驾驶一辆白色宝马小车搭邓某某去到阳江市江城区**路**花园对面的路边,程某某将车停在路边,倾身亲吻坐在副驾驶的邓某某,邓某某不肯。程某某跨过副驾驶位用右手抓住邓某某的双手,并用左手摸邓某某的胸部和下阴部,邓某某继续反抗不从,程某某就用手打邓某某的左脸部。随后邓某某下车离开。
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邓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2020年6月12日,程某某赔偿邓某某的医药费、精神损失费共1万元。邓某某出具谅解书,对程某某表示谅解。2020年6月22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主动到岗列派出所投案,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
不起诉理由:
检察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律师总结:
情节轻微不起诉的结果争取一般要满足多项条件,即:犯罪情节本身轻微、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最好有自首情节。这些情节中赔偿取得谅解是尤为关键的,要积极促使双方矛盾化解,因为刑罚本也不是刑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