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现实中,年轻人结婚之后购房,因为家底还不够厚,往往会向父母求助。父母出资为子女在婚后购房的情形,比较常见。
那么,对于“房子”这么大一笔财产,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子到底算谁的?属于子女个人财产还是子女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法》时代,认定方式还是比较明确的——在《婚姻法》解释(三)中,针对某些情况的解释还算明确: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以实际出资人和登记情况综合判定。可以这样简单理解:
- 只要出资了,就有房产份额,无论登记在子女、子女配偶谁名下。例如,夫妻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但登记在子女夫妻一人名下,因为双方均为子女出资,所以房子属于子女夫妻共同财产。
- 只要登记了,就有房产份额。例如,一方父母出资,但是登记在子女夫妻双方名下,则按照不动产登记制度,此房属于子女夫妻共有。
但是在《民法典》之后,规定变了,解释变了——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对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精神,直接援引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即如果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一方的,则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按照这个解释,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如果没有明确约定,简单粗暴地直接转到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再简单点说就是:只要没约定是为子女个人出资,不管双方谁的父母出资、不管登记谁的名字,所购房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给出这样一个结论的推定逻辑是什么?
最高院就此结论给出了推定过程。客观地讲,本人对这个推定过程的逻辑很难理解,直观的比喻就是,先花了长篇大论介绍加法应该是怎么算的,结果却告诉你:如果事先没有约定好1+1=2,结论就是1+1≠2。
【关于以上结论的推定逻辑】
关于推定过程,有四个逻辑点:
1.尊重约定。
“考虑到现实情形非常复杂,……,所以如果当事人愿意通过事先协议的方式明确出资性质以及房屋产权归属,则能够最大限度减少纠纷的发生”。
尊重约定是对的。但是——
我们用现实推演一下。例如,儿子结婚之后,儿子的父母要出资给孩子买房,对比一下以下四种场景:
- 场景(一):对于男方父母来讲,房子无论是给到儿子个人还是作为儿子儿媳妇共同财产、甚至全给儿媳都无所谓。钱给你们了,你们自己去买,你们之间愿意怎么商量是你们的事儿。
- 场景(二):男方父母打心眼里是想买给儿子个人的,但是又不想造成儿媳有什么想法,于是私下跟儿子说:这个房子是买给你个人的,买的时候你登记自己名字。
- 场景(三):男方父母还是只想给儿子个人,实现把事情做到了明面上:正式跟儿子儿媳说明,这个房子是我们买给儿子个人的。而且对这个说明保留了证据。
- 场景(四):男方父母说了:这笔钱是我借给你(或者你们)的,今后要还。
我们不去推测这四种场景的概率大小,但是场景(一)应该不能占到绝大比例。而场景(二)、(三)恐怕造成子女家庭纠纷的概率可能更大。至于场景(四)的问题,我们稍后再述。
如果说这种约定对于作为出资人的父母来讲有价值,还凑合说得过去。但是对于子女家庭——这种约定,对子女家庭埋下纠纷隐患的可能性更大!可能在子女结婚之初就扰乱了夫妻关系。
“最大限度减少纠纷的发生”,这个结论从何而来?
2.关于父母出资的定性。
“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让子女生活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因此,在父母一方主张为借款的情况下,应当由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这也与一般人的日常生活经验感知一致。”
这是结论推定过程中的第二个逻辑——父母出资并不是出于借款的本意。所以,如果父母主张借款,要拿出证据,这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感知。
直白点说就是:
- 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是白给的。
- 如果不想白给,就要证明当时出资时是借款性质。
“白给”,从法律用词上,就等于“赠与”,无偿。如果从父母对子女关爱的角度来解释,还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并非每个家庭的父母都有那么大的经济实力,很有可能为子女购房会掏空积蓄。那么,对于父母生活又如何得到保障?
以上逻辑给出的解决办法是,作为父母,如果掏钱给孩子买房、又不想(或者经济能力不允许)白给的情况下,就得在给钱的时候留好“出资属于借款”的证据。
现实中,有多少父母在为孩子出资时留好“借款”证据?这属于大概率情况下的生活常识么?况且,如果就出资问题在父母与子女之间产生争议,在父母有明确出资证明的情况下,应当优先保护谁的权益?
“与一般人的日常生活经验感知一致”,这个结论从何而来?
3.关于约定的现实性。
“在一方父母出全资并且在购买不动产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考虑到物权法已经实施多年,普通民众对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已经有较为充分的认识,在出资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认定为是父母将出资确定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符合当事人本意,也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
以上这段话很符合现实,在《婚姻法》时代也是遵从了以上逻辑。
这段解释过程表达的意思非常清楚,也更贴近现实——老百姓不太懂什么法律名词,已经普及的概念就是房产登记。所以如果一方父母在子女婚后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默认的就是给到自己的子女。
“……符合当事人本意,也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这段逻辑,这就如开篇本人感受中举的例子:讲述为什么加法是这么算的常识性道理。但是,等到你开始算题的时候,结论却告诉你:因为没有约定好1加1等于2,所以1加1不能等于2。推定过程与结论之间的自洽性,体现在哪里?
更重要的是,在推定过程中有这样一段话:
“基于父母子女间密切的人身关系和特有的中国传统家庭文化的影响,实践中父母与子女之间一般并没有正式赠与合同的存在,或者说没有一个书面赠与合同的存在”。
这段分析说的一点毛病没有——对于父母与子女之间就出资形成书面约定,不具有普遍的现实性。
然而,不具有普遍现实性的东西,却作为判定房产归属、父母出资性质的依据,这到底是在贴近现实还是在脱离实际?
4.双方父母出资情况下的房产归属。
“实践中,由于房价高企,一方父母可能无力单独承担购房负担,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形并不鲜见,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不仅是家族财产的传递形式之一,也寄托了父母对子女婚姻幸福美满的期望,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认定为是按份共有与家庭的伦理性特征不相符,也与法律规定有一定冲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在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情况下,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
这段话的意思是:如果双方父母均出资为子女夫妻购房、出资额度不一样,如果不做约定,将不会按照实际出资额区分份额比例,而是作为子女夫妻共同所有、各自一半——因为,双方父母出资是寄托了对子女婚姻幸福美满的期望。
从“理想”上来讲——父母都希望子女有一个美满幸福的婚姻生活——期望、寄希总还是要有的。但是,万一最终的结果与期望产生偏差怎么办?预期不是结果,只能是目的,而目的并非必定达成。况且在当今社会环境下,目的达不成的情况,绝对不是可以忽略的小概率事件。所以,万一子女婚姻出现问题,相当于出钱多的一方父母,为对方多买了单。
用一方父母的钱来为双方子女买单、甚至为对方子女多买单,这种结论是否合理?是否有违常理?
【结论是什么?】
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子女出资购房,房子归属(注意:这里仅指房子归属)按照《民法典》及有关解释,可以得出这样几个结论:
- 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房子因为属于子女婚内所得,所以属于子女夫妻共同财产。
- 承认现实:父母与子女之间做出约定的可能性不大。但是,不承认真正现实地存在于中国人骨子里的含蓄,因此没有“默认”一说。如果对房子归属有想法,就必须要约定出来。在承认这种做法不现实的同时却又把它作为判定结论的依据。
- 把契约精神与合约混同一谈。契约精神,是建立在诚信基础之上的,并非一定要写出来,一旦产生争议时可以推定;而合约是建立在明面基础之上,没有说明即认为不存在。
- 以为最大限度避免了纠纷,实际上极大增加了未来产生纠纷的概率。没有默认选项,凭约定判定,而约定又是一个不太现实的东西,意味着提前避免纠纷的手段并不普适,所以风险必定后移——未来若子女婚姻产生问题,必有利益损失方;有利益损失的,必定会产生纠纷。
这些结论,仅为个人对最高院《关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问题的理解与适用》的推演,无论对错、有无偏颇,代表的是个人观点。
按照相关解释,如果子女经济实力不够,父母要打算帮助孩子购房:
- 如果只想把房买给子女个人,要么婚前买,只登记孩子名字;要么婚后买,记得必须与孩子做个约定,而且登记孩子个人名字。
- 如果无所谓,那么无须探讨以上的逻辑和结论,想怎么买、什么时间买都不重要。
- 如果父母想对自己的出资有个说法,不希望白给(或者说,对孩子起到一定约束作用),记得让孩子打个借条。
【结语】
本人一直的观点是,情侣之间、夫妻之间,钱怎么挣、怎么花、怎么分,是俩人之间的事情,不要及人父母。父母没有义务为已成年子女的行为买单,父母愿意为子女花钱,是出于对子女的关爱,但绝不是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应该无偿占有对方父母的财产。
这里也无意去谈论“防不防儿媳、女婿”的意思。父母愿意把自己财产给到自己的子女,这是天然本性;父母不愿意把自己财产给到子女的配偶,没有不合情理之处,因为双方之间本就无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