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在鼓励公民更好地利用防卫权,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有其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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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5日4时许,黄荣斌做保安的同事张某与龙某孟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休闲中心值班时发生纠纷,龙某孟遂纠集被害人袁某州、宋某超等人到××休闲中心企图殴打张某。同为××休闲中心保安的黄荣斌闻讯前往××休闲中心门口维持秩序,在阻止袁某州、宋某超等人进入××休闲中心时,被袁某州、宋某超等人殴打。在打斗中,黄荣斌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捅刺袁某州、宋某超,致宋某超死亡、袁某州受伤经法医鉴定,宋某超符合被锐器刺击胸部左侧造成心脏破裂,导致急性心包填塞、大失血死亡;袁某州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黄荣斌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黄荣斌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黄荣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黄荣斌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黄荣斌系防卫过当,被害人一方有过错,并结合本案的起因、黄荣斌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态度等,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黄荣斌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