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注重发挥当事人在程序中的作用,在证明责任上,主要以当事人提供证据为主。若当事人不能完成举证,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而法院,在庭审中对于证据的调查、收集和提出,并不主动发挥作用。这是因为法院是审判机关,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案件涉及的证据进行辨析,决定是否采纳为定案依据。
若证据为当事人提供,法院对证据的审查是基于中立位置进行的。若是证据本身就是法院调查、收集和提出的,法院对这些证据进行审查,很难保证中立性。同时当事人也有顾虑,即质疑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正常的质证。质疑审判机关调查收集的证据,是不是在质疑审判机关。而审判机关对案件的结果又具备强大的影响力,当事人会有所顾忌。这也是实践中出现的现实问题。对此,最高院的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对于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进行了专门的规定。
一、民事诉讼中除法定的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情况外,人民法院调取相关证据需要依当事人申请进行。
所谓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法定情况,主要指符合民诉解释第96条规定的情况。除该条规定情形外,人民法院调取证据需要依当事人申请进行。对于人民法院主动依职权调取证据进行限制,也是为了规范审判活动,尽量发挥当事人的诉讼作用。
1、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需要以书面形式提出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因为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系动用司法权力进行取证,其性质涉及国家权力对诉讼活动介入,对案件意义重大。因此相关规定要求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可查的形式,即书面形式提出。这既是为便于对司法权利的使用进行必要的监督,也是民事诉讼程序公正公开的要求。
2、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为民事诉讼的有序进行,各国诉讼制度对于当事人举证的时间均有所规定。当事人适时举证,是当事人应当遵守的诉讼义务。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当事人适时举证制度在不同的阶段,也有着不同的变化。在1991年民诉法及司法解释中并未对适时举证进行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也出现当事人利用举证来拖延诉讼的情况。于是在2001年证据规则中规定了较为严格的举证时间要求。
严格的举证时间要求虽然使诉讼效率进一步加强。可是过于强调时间的限制,可能会形成因当事人诉讼能力问题而导致逾期举证的情况。还有的当事人利用举证期限,故意将诉讼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化,使当事人没有足够的时间收集证据。这都很可能形成,当事人的权利合法,却因为一方故意设置的程序障碍而无法得到保护的情况。
也正是考虑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对于逾期举证进行了重新规定,决定将逾期举证的处理权力交给了法官。法官可以判断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是否具备合理性;当事人对逾期举证,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以及逾期提供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等等。通过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逾期举证进行灵活处理。这也比较符合我国当事人普遍诉讼能力较差的国情。
法官在对逾期证据的自由裁量权加大的情况下,相应也产生举证指导义务。这一点在之前的文章中,也有涉及,这里就不再赘述。
3、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申请,需要对申请调取的证据进行准确的表述
由于人民法院调取相关证据使用的是国家司法权力,故要求对调查取证的情况进行准确表述。只有表述清楚,且具备合法性、合理性的申请,人民法院才能决定调查取证。尤其是申请中关于被调查的对象、要调取证据的情况、当事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原因、其他需要向法院提供的情况等等,需要精准表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书内容,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
二、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申请的适时审查和形式审查,实践中可适当放宽
虽然证据规则中要求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调取申请。但考虑到我国的司法实践,多数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还达不到法律严格适用的标准。过于强调适时性,可能会对民事诉讼本身的公平公正形成一定负面影响。故当事人逾期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法官可以要求当事人说明理由,自由裁量是否调取相关证据。若当事人因客观条件所限或对方当事人无异议的逾期举证,视为未逾期。对于当事人确有过错的,若证据明确证明本案事实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对当事人进行训诫、罚款的情况下,采纳该证据。这样既体现了对当事人怠于履行诉讼义务的责任追究,也体现民事诉讼尊重案件事实的法律价值。
对于当事人提供书面申请存在困难的情况,人民法院也可以对当事人的调取要求进行记录,由本人签名盖章。民事诉讼是为了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而设立的法律,绝不能对当事人合法的实体权利的实现设置不必要的程序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