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纠纷怎么处理流程(工伤纠纷怎么处理)

关于工伤纠纷

1. 工伤保险的缴纳范围

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以下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 (以下称职工) 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职工的工伤事宜未作规定, 而是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2005年, 原劳动保障部、原人事部、民政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不属于财政拨款的两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作了明确规定, 对这两类之外的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问题未作规定, 交由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目前多数地方未作规定, 已出台的规定也不统一。 2010年12 月8 日国务院第136 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 的决定》 ,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解决这部分职工的工伤政策不明确、不统一的问题, 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以下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 (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这样在2011年1月1日新条例施行后,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需参加工伤保险。

有很多企业认为, 如果招聘农民工就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 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6月1日发布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通知中指出,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益, 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各地要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作为今年工伤保险扩面的重要工作, 明确任务, 抓好落实。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 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今年重点推进建筑、矿山等工伤风险较大、职业危害较重行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2. 工伤保险缴纳的基数

(1) 工伤保险费率按照行业划分, 行业不同, 费率也不一样。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 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 GB/T 4754-2002) ,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 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 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 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 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

(2) 关于费率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 0%左右。在这一总体水平下, 各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 5%左右、 1. 0%左右、 2. 0%左右。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 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 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

(3) 关于费率浮动。

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 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 不实行浮动费率。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 实行浮动费率。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 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以后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 一至三年浮动一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 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我国工伤保险实行的是有差别的浮动费率制度。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与用人单位所属行业和工伤发生率等情况挂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工伤保险费率的初衷, 主要是利用费率杠杆促使用人单位的工伤预防与安全生产。之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则规定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关于工伤纠纷

关于工伤纠纷

3. 不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不按照法律规定交纳工伤保险的, 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具体为:

(1)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 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4. 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给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劳社厅函 〔2002〕 143号) 《关于如何理解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中规定,“生产工作的时间”和“生产工作区域内”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才能认定工伤。

因此, 必须是在工伤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 如果虽然是在工伤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典型案例

案例: 如何认定工伤?

金某和郭某是同事, 因为郭某背有点驼, 所以有人私下给他起了一个外号——罗锅。郭某非常忌讳别人叫他的外号。 2006年10月的一天, 在正常上班期间, 郭某对一个同事说, 自己喜欢公司的另外一个同事, 金某听到后笑着说: “癞蛤蟆还想吃天鹅肉, 罗锅还想追这么漂亮的女孩子。”郭某听到后非常生气, 顺手就拿身边的一根棍子朝金某砸了过去, 金某当场被砸晕, 鲜血直流, 后金某被送到医院抢救。金某住院一个多月, 经鉴定构成了八级伤残。郭某听到金某严重受伤后, 就逃跑了, 一直下落不明。由于找不到郭某, 金某要求认定为工伤。单位认为金某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的伤害, 但不是由于工作的原因造成的, 因此不同意认定为工伤。金某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律师点评

金某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郭某的伤害的, 但金某受伤是因为与郭某开玩笑, 郭某才将他打伤的。金某的受伤与工作没有任何关系, 因此, 金某的情况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金某只能向郭某要求赔偿。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 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 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 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 应当调离原岗位, 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 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 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 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 依照有关民事法律, 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 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 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 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 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危害造成的, 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 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 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⑤因工外出期间,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比如, 在汶川大地震中, 如果正好有公司派员工去往该地区出差, 该员工在该次地震中受到伤害或者下落不明的, 就属于工伤。

⑥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对于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问题, 1996年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这种情况工伤认定的要求是, “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 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 。 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则取消了原“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的限制, 而且不论事故的责任在谁, 只要职工是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不论其是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还是无责任, 均可认定为工伤。 《国务院关于修改 〈工伤保险条例〉 的决定》,将 “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修订为“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一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的情形扩大了, 即将原来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扩大至“机动车”“非机动车”“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二是增加了工伤认定的责任考量因素。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虽然扩大了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伤情形, 但也新增加了责任考量因素, 即员工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虽然这一修订增加了工伤认定的责任考量因素, 但由于其扩大了交通事故的范围,无疑会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 值得用人单位重视和注意。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同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根据《关于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视同工伤” 。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 “48小时”的起算时间, 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 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 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①故意犯罪的。

②醉酒或者吸毒的。

③自残或者自杀的。

之前,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为:“(一)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 醉酒导致伤亡的;(三) 自残或者自杀的。” 现在《工伤保险条例》将上述三种情况修订为“ (一) 故意犯罪的; (二) 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 自残或者自杀的。” 可见修订变化主要体现在“一减一增”两点: 所谓“一减”, 即将原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工伤范围的减少至“故意犯罪”。换言之, 如果是“过失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导致伤害的, 如果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则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因此, 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大大缩减了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等于扩大了属于工伤的情形。这一点修订对用人单位的影响甚大, 尤其是对生产制造型企业、物业管理、保安等行业的影响比较大, 诸如员工之间因工作原因打架斗殴的, 即便被公安机关处罚甚至构成过失犯罪, 仍不影响工伤的定性。

所谓“一增”, 即将原来“醉酒导致伤亡的”修订为“醉酒或吸毒的”, 增加了“吸毒”导致伤亡的不属于工伤。

5. 工伤认定程序

(1) 提出工伤认定的时间和接受认定的部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 发生工伤后, 职工或者相关的亲属、单位等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超过规定时间, 将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①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 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 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会组织”包括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以及符合《工会法》规定的各级工会组织。

典型案例

案例: 工伤职工可以自己申请工伤认定吗?

隋某在一家工厂上班, 在一次加班时受伤。由于其所在单位效益不好, 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因此, 单位对其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一直没有答复。隋某找到工会,工会领导以单位没有给予答复, 不能申请工伤来敷衍。隋某应该怎么办?

律师点评

职工发生工伤后,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后的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所在单位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所在的工会也不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可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之内, 直接申请工伤认定。 《关于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 (签字、盖章), 不是必经程序。

因此隋某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

(2) 申请工伤认定所需要的资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 申请工伤认定, 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①工伤认定申请表。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的证明材料。

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3) 工伤认定。

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 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4) 对工伤认定不服的救济措施。

当事人或者用人单位提出了工伤认定, 但如果对于有关决定不符, 该采取什么措施呢?

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 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 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规定发生工伤争议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加强了对工伤职工的保护力度, 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6. 发生工伤的待遇及赔偿标准

(1) 发生工伤的职工享受下列待遇。

①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 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根据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 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 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 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 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 符合规定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③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 在停工留薪期内,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 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 停发原待遇, 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 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 由所在单位负责。

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 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40%或者30%。

(2)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保留劳动关系, 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①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②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③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 停发伤残津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④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 享受以下待遇。

①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②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 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③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 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 享受以下待遇。

①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②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 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5) 职工因工死亡, 其直系亲属享受的待遇。

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规定,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所称子女,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其中,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所称父母, 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所称兄弟姐妹,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职工因工死亡, 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①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 配偶每月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a.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b. 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c. 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d. 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e.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 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 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f. 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g.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④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以上待遇。

⑤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上述第(1) 项、第 (2) 项规定的待遇。

【企业防范】

企业如果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 一是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由, 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一旦劳动者发生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的规定,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 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 我们建议用人单位一定要按照当地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这样一旦发生工伤, 就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地方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二)

21. 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能否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可以要求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的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中任何一人均可作为仲裁申请人或诉讼原告。涉及因工死亡职工赔偿及享受待遇等主张, 应由全部亲属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2017)

26. 哪些近亲属可以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劳动者的工亡赔偿待遇? 近亲属间如何分配劳动者的工亡赔偿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不同于《继承法》的继承人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近亲属应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具体认定可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执行。

除供养亲属抚恤金外, 其他享受劳动者的工亡赔偿待遇的近亲属范围的顺位可参照《继承法》中法定继承顺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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