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嫖娼被抓怎么处理案例(公务员嫖娼被抓怎么处理)

浙江丽水,张某有着一份体面的工作,是某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某日经人介绍,张某和一失足女约定好以600元的价格进行交易,万万没想到,双方正欲交易时,警方破门而入,将张某抓了个正着,随后,警方以张某构成嫖娼为由,对张某行政拘留3日。
通常情况下,面对职工因嫖娼被拘留一事,相关单位都会给予一定的处分,毕竟作为公职人员,这样的行为着实影响不好。
可令人生疑的是,张某因嫖娼被行拘后,工作并没有受到任何影响,一女子向其单位多次举报无果后,向相关部门进行了举报。
目前,相关部门已对此事立案调查,后续案件尚在办理中。
这可真够令人无语的,虽说嫖娼不构成犯罪,但也属于违法行为,怎么能够如此明目张胆的违法呢?
公安部公复字[2003]5号《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规定:
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本案中,张某虽然与失足女尚未发生关系,但已经谈好价格,可以按照嫖娼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其中的情节较轻,通常指双方未发生关系的行为,张某与对方尚未发生关系,属于情节较轻,所以公安机关最终对其拘留3日,也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令网友意外的是,张某被拘留3日后,在单位竟然能够正常的上班,甚至没有受到任何的处分。
关于这一点,网友们议论纷纷,有了不同的观点。
部分网友认为,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本案中,张某与失足女尚未发生关系,属于情节轻微,所以在批评教育后可以免予处分,毕竟张某被拘留3天,已经受到了惩罚。
然而有网友也持反对意见,理由是《暂行条例》第21条中有明确规定,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张某的行为没有达到情节严重,开除也不至于,但按照上述规定,一个警告处分应该是有的,现在单位完全不予处理,属于典型的不作为。
无疑,上述两种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但个人更支持后一种观点,毕竟张某作为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时时刻刻以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现在发生这样的事,不给予任何处分,实在说不过去。#头号周刊#
最后,任何人都应当洁身自好,管好自己,否则终将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

转自以案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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