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7日,焦作市民黄先生报警报警称,其于当晚7时许停放在解放路北苑小区南门口天桥下的电动车(黑色、未拔钥匙)丢失。接报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有多次犯罪前科的老冯被纳入视野。
老冯,1974年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两次受到打击处理,分别被判处了二年零六个月和十一年有期徒刑。老冯被抓获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老冯交代,7月7日他除了在焦作市山阳区解放路远大北苑小区南门天桥盗窃这一两辆电动车外,还在河南省原阳县蒋庄乡郭王屋村,将被害人放在家门口电动车储物兜内的一部0PP0A93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22元,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40元。
公安机关还查明,2021年7月5日下午,老冯在焦作市去往原阳县途中,在乘坐人力三轮车时,在三轮车上捡拾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一张,并将该卡藏匿,到家后发现这个银行卡背面有蓝色的圆珠笔写的数字,推想是该卡的银行密码,就去农村信用社取款机上试了试,果真是银行密码,就将卡内的800块钱全部取出,将银行卡丢弃。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4662元,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老冯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法判处老冯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小编普法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虽然拾卡行为并无不当,但由于其拾得的是尚未完全脱离失主控制的卡,换言之,是拾得尚属失主占有的卡,却在失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带出失主所能控制范围并将其中钱款据为已有,其行为已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特征。基于此,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般来讲,捡拾“遗忘物”或“遗失物”,并不违法,但拾得人有妥善保管、物主主张归还时有及时返还的义务。物主则需要承担拾得人因保管所产生的合理支出。物主索要而不还的,物主可以主张不当得利之诉要求返还。如果拒不返还的,数额大的可成立侵占罪。也就是说,如果你捡到了钱,是有返还义务的。但是如果没有人知道,失主没有问你要,也没人去报案,你用了最多就是道德上会受谴责。
以上说的是现金,但是本案中老冯捡到的不是现金而是银行卡,这就有点不一样了,如果是仅仅不返还银行卡,那就不构成犯罪,但他利用信用卡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窃取了银行卡内的存款,就构成了盗窃罪。
小编在这里也要提醒大家银行卡的密码设置不要过于简单,更不要将密码写在银行卡上,以免给自己的财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