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养人生活费明确为人身损害法定的项目内容,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7条,该条将被扶养人生活费明确为伤残或死亡案件中,家属可主张的项目内容。
什么样的情况下存在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可见《解释》第28条:
1.谁可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存在的前提有两个:一个是受害人伤残或是死亡,一个是受害人有
受其扶养的人。所谓受其扶养的人,指:
(1)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
(2)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由此也可知,被扶养人生活费并不都会是受害人全家人,而只是符合上述两种情形下的未成年人或成年近亲属。
2.九级伤残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
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结合被扶养人年龄计算。其中: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针对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而75周岁以上的,仅计算5年。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