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可以向对方索要车辆的维修费、人员受伤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等。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的索要条件是构成伤残。
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种类繁多,其中既涉及财产赔偿也涉及人身伤害赔偿,并且也掺杂保险问题,所以我们可以用白城通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个判例来说明这一问题。
原告阐述
2021年1月19日8时38分,原告与被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事实。原告在县医院简单处理后转入白城中心医院治疗,现已出院。通榆县交警大队认定,原、被告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及家属与被告多次协商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用等赔偿事宜,被告却一直推诿至今。原告认为,被告张涛(化名)驾驶的未登记大型四轮拖拉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没有投保交强险,应当在交强险承保范围内予以向原告支付包括医疗费、误工费在内的各项费用。
原告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的医疗费为人民币33,012.88元、护理费11,330.47元、误工费21914.5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1700、营养费1350元、残疾赔偿金64,598元、交通费400元、鉴定费2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总计151,405.87元;2.因诉讼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定事实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9日8时38分,原告与被告发生交通事故,经通榆县交警部门认定,原、被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刘芳(化名)因此次事故,到白城市中心医院治疗,住院17天,花费医疗费33,012.88元,经吉林通达司法鉴定所鉴定,刘芳(化名)的伤残等级十级、误工期为102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均为45日,鉴定费2100元。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刘芳(化名)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门诊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住院费发票、鉴定意见书予以佐证,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法院主要观点
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予以支持。因此次交通事故中造成原告刘芳(化名)十级伤残,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为宜。
原告刘芳(化名)主张被告张涛(化名)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刘芳(化名)虽主张交通费,但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是因该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费用,故本院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被告张涛(化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刘芳(化名)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5859.99元。
律师说法
本案被告由于驾驶的是农用车,但是却没有投保交强险。所以他需要在交强险金额的范围的,无责任的全部赔偿原告的损失。所以,无论什么车辆都必须投保交强险,这对自己对他人都是有好处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