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被征收,能否获得补偿?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我们知道被征收人是房屋所有权人或是宅基地使用权人,但是如果小区里的共用区域被征收,比如草坪、健身区域、车库等,这时被征收人是谁呢?下面小编给大家通过案例与大家一起来分析小区中的配套设施被拆除时,谁是被征收人。
一、案例简介
某市因加速城镇化建设,需要拆除一些小区,为此决定对某地段的房屋进行征收,待征收决定和安置补偿方案下来之后,该小区的居民发现,小区中的配套建筑设施补偿标准并没有被提及,房屋征收部门给出的说法是配套设施并不属于小区居民所有,所以无须补偿,为此该小区的居民专门找到律师进行相关咨询。
二、小编解答
通常来说,小区中的配套建筑设施包括公共车棚、物业管理用
房、车库等配套建筑设施,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即属于小区业主共
同享有所有权,所以本案中征收部门的说法是不合法的,应当将配
套建筑设施补偿标准写明,并将安置补偿款支付给小区所有业主,由其进行分配。
三、律师说法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根据上述规定,小区内的配套设施拆除,被征收人是小区业主。回到案例中,拆迁部门说的配套设施不属于小区业主无权获得补偿,显然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