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和非法集资哪个严重些(诈骗和非法集资哪个严重)

集资诈骗罪和诈骗罪有哪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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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的非法集资,且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二者在主观上都有非法占有目的,并且客观上都实施了诈骗行为,若想准确区分二者,就应当把握好两项罪名各自的特点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那么两罪之间究竟有哪些区别呢?

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集资诈骗罪最高刑罚是死刑,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后,集资诈骗罪死刑罪名取消,最高刑罚和诈骗罪一样同为无期徒刑。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关系争论的焦点就在于:在量刑上两者孰轻孰重?集资诈骗罪和诈骗罪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在适用过程中原则上坚持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但是,在司法审判中,对集资诈骗罪的理解仍然不足,在定罪量刑方面容易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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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犯罪目的来看,相较于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是为了投资盈利,所以集资诈骗罪恶性比诈骗罪轻。在大多数集资诈骗案件中,被告并没有隐瞒其真实身份,他们在集资后将资金用于经营业务,后来可能由于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而集资诈骗者对资金的损失也是痛心的。集资诈骗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是财产与受害者脱离之后被集资诈骗者占为己有,而一旦财产脱离受害者之后就被诈骗者占为己有,这正是诈骗罪的特征。如果把集资诈骗视为诈骗罪处置,那么资金到手就是既遂,而把资金的返还只是作为量刑情节的考量,如此一来显然不符合惯例,普通公众也会难以接受。此外,金融领域对效率的追求,以及对高风险存在的默许,体现了金融领域行为的特殊性。集资诈骗罪的集资行为是一种投资风险与集资风险并兼的犯罪,与诈骗罪相比,集资诈骗罪在生活领域中的恶性明显更轻,社会公众的感受不强。而且通常情况下,受害人对投资风险所造成的后果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其次,从认定条件看,诈骗罪的认定可以直接根据其行为来判断犯罪是否成立,而集资诈骗罪的认定不能仅仅只根据行为本身来判断,同时还要根据《商业银行法》判断其行为的行政违法性。从认定条件的区别可以看出诈骗罪是一种自然犯,而集资诈骗罪是一种法定犯。自然犯是先天之恶,而法定犯却是禁止之恶。所以,比起自然犯,法定犯的可罚性更轻。此外,诈骗的谴责性区别也体现在人们生活当中的不同领域内,如果诈骗发生在日常中,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比如涉及个人的生命、财产、健康等,人们对诈骗的谴责性更深。而在市场领域中,对于诸如集资诈骗此类的诈骗,大多数普通民众的感受并不强烈,原因归结起来有三点:一是集资诈骗有范围的局限性;二是集资诈骗是一种经济犯罪;三是集资诈骗不涉及危害人身安全。因此,诈骗一词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人们往往依据自身生活的现状而表达着带有浓重个人色彩的见解,所以日常生活中的欺诈和市场领域中的欺诈不能同日而语,比起日常生活中的欺诈行为,人们对市场领域欺诈的谴责力度更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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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实践中对于两罪区分的关键之处就在于两罪行为方式的不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将财物交出,使财物由被害人转移到实施诈骗行为的一方。在这过程中,行为人并不一定要以未来的收益来骗取被害人的相信,也不一定要面对不特定公众发出要约,甚至也不一定在口头上或者书面上承担返还利益的承诺责任。而集资诈骗罪则不同。集资诈骗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且数额较大。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诈骗方法的认定,这与诈骗罪的诈骗方法不同。根据1996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第三条的解释,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其中最关键的是以高回报率为诱饵,这是集资诈骗罪最突出的一个特征。另外,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这点由于司法解释比较明确,在实践中可依据此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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