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安全等级事故的定义如下: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理解事故等级划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事故等级可以从两个维度定义: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
第二,人员伤亡与直接经济损失之间的关系为“或者”,意思就是,只要满足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其中一项,就能够构成相应等级的事故,而不要求伤亡与损失兼顾。举例:0伤亡+足额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足额人数的伤亡+0经济损失=事故。
第三,“直接”经济损失,如果事故认定结果只是导致了“间接”经济损失,则不构成。
第四,“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例如,“3人以上10人以下”,是指人数在3-9人;“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是指金额在1000万元-4999.999999999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