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如果在法院得不到公正的裁决,检察院会是劳动者最后的翻案机会,因此,拿出一份有力的监察监督申请书,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很多劳动者在没有律师指导的情况下,自己随便写一个抗诉申请书,以为只要说出自己的案子很冤枉,就可以让检察院监督,其实这是错误的观点。符不符合监督条件,检察院有明确的细则规定,对此,今天做一个详细的说明。
依据《民事监督规则》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依据《民事监督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三)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的;(四)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五)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六)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情形。
由以上规定可知,在申请抗诉监督时,案子本身是否存在法律上的认定错误已经不是那么重要了,比如法律适用错误,或者事实认定错误,这些都不是抗诉的重点,重点很明显,在于法院的审判行为是否违法。所以大家抗诉,一定要搞清楚重点,在申请书中,虽然也要强调案子本身的法律适用错误、事实认定错误,但是重点一定是法官的枉法裁判行为,这样才能确保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抗诉意见,让自己的案子重新回到审理程序中,让正义不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