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包括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其中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法院判例中具体认定:
1、网络盗窃行为一经实施,通常瞬间即脱离财产所有人的控制达到既遂。
裁判要旨: 网络盗窃只要一经实施,财产通常瞬间即脱离财产所有人的控制,除非发生断电、掉线等意外,一般不会产生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问题。[(2008)沪二中刑终字第522号]
2、盗窃车辆后,将车辆放回原处,无论被害人是否知情,认定犯罪既遂。
裁判要旨:针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某在将被盗车辆控制两个小时后即将车辆放回原处,有效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整个过程被害人并不知情,该行为系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庭审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联系拖车司机周某、叉车司机吕某,将被害人的车辆由停车位置拖至赵某开锁服务部为该车辆配备钥匙,被告人在客观上已经占有并支配了被盗车辆,期间不论被害人是否知情,被害人在事实上都已经丧失了对该车辆的控制权,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应认定为犯罪既遂,而非犯罪中止,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2020)皖1282刑初238号]
3、行为人在网络中盗窃他人的虚拟财产,只要盗窃行为已实现了非法占有该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所对应的被害人财产,理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网络中盗窃他人的虚拟财产,只要盗窃行为已实现了非法占有该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所对应的被害人财产,理当认定为犯罪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对赃物作出最终处理,以及被害人事后是否追回该虚拟财产,均与行为人已完成的犯罪形态无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孟某、何某某网络盗窃案)
4、将他人存折盗走后,凭密码支取部分现金,又将余额转存至以假名新开立的存折账户,该余额已在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之下,行为人的盗窃行为为既遂。
裁判要旨:行为人将他人存折盗走后,凭密码支取部分现金,又将余额转存至以假名新开立的存折账户,登记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并设置了密码。此时,行为人凭密码和自己的身份证可以任意支取以假名开设的存折账户内的款项,该笔款项已在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之下。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的既遂。[(2006)刑复字第163号]
5、行为人实行盗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裁判要旨:被告人刘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2019)粤03刑终2450号]
6、行为人实行盗窃行为时,自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
裁判要旨:(1)被告人在实施第四单盗窃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2016)粤03刑终887号]
(2)被告人谭某某与郑某、余某为实施盗窃购买了钳子并到现场踩点,后发现“潮州牛肉丸”内有摄像监控而离开现场,是犯罪中止,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2018)粤0204刑初169号]
(3)行车记录仪显示,被告人罗某先于被害人叶某2下车,罗某作为一名成年男性,在密闭的车内空间如若真想以更严厉的手段压制被害人及其女儿并阻止其下车进而抢劫财物,完全有能力做到。因此本院认定本案犯罪形态系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