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5日发布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其中对正当防卫作了明确规定。
近年来我们常常能听说“正当防卫”。那么到底什么是正当防卫,什么情形不属于正当防卫呢?
什么是正当防卫
关于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而构成正当防卫,需要满足起因、时间、主观、对象、限度五个条件。
关于防卫过当:刑法规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民法典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关于特殊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是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暴力犯罪中做出反击,不负刑事责任。此类暴力犯罪达到了可致使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程度,因此在面对这些严重的暴力犯罪时,难以要求防卫人在处于紧张、恐慌的状态下还能理智、客观地判断其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在实践中,许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的案件都是由于暴力犯罪的程度尚未达到严重程度,故并未适用特殊防卫条款。
司法解释
202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
经审理,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正当防卫人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正当防卫人在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内承担部分责任;实施侵害行为的人请求正当防卫人承担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施侵害行为的人不能证明防卫行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仅以正当防卫人采取的反击方式和强度与不法侵害不相当为由主张防卫过当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情形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
例:李四先动手打张三,张三觉得不甘心打回去,此时张三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但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2、想象的不法侵害的侵害行为。
例:张三以为李四举手要打自己,但李四只是想打个招呼,如果张三因此打了李四,那么该行为不能称作是正当防卫。
3、对尚未开始的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
例:李四说要揍张三,但一直没有实施,张三先下手为强,此时张三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例:李四打了张三,张三几天后报复回去,此时张三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例:李四打了张三,张三反击了无关的赵五,此时张三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例:李四打了张三后意外摔倒昏迷,张三趁此机会揍李四,该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例:张三故意激怒李四,让李四对自己出手后反击,该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8、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例: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9、开始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该行为可能涉嫌防卫过当。
遇到威胁如何自救
遇到不法侵害,具备条件的还应优先选择报警等方式解决矛盾、防范侵害,尽可能理性解决争端。如果情况不允许,则尽量采用钝器防御,在合理限度内反击,切勿做出手持锐器主动攻击重要部位等行为,否则可能涉嫌防卫失当。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正当防卫让公民在受到侵害时可以保护自己,但公民也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不能滥用法律赋予的正当防卫权利。
见义勇为,如何保护自己
如果看到不法分子在行凶,如何保护自己又帮助他人?
见义勇为是中国的传统美德,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构成正当防卫。但是见义勇为一定要把握好度,不可违背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同时,也鼓励见义智为。在他人遇到危险时,请衡量自身的能力,选择最好的方式,比如拨打110,做出自己力所能及的帮助。
如今,制止家暴也是一种见义勇为行为。3月1日,《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施行,其中规定,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可认定为见义勇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