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法医鉴定程序(刑事案件法医鉴定程序)

刑事诉讼法关于鉴定的流程:

一、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

五、重新鉴定。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

六、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八、出庭。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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