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21.1.1)

  (2004年11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4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合同。

  第二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第三条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应当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无效。

  当事人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予支持;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按照过错承担责任。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手续而不能交付土地,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五条受让方经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当事人请求按照起诉时同种用途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调整土地出让金的,应予支持。

  第六条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第七条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与受让方订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当事人一方以双方之间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删除】原解释第九条 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就同一出让土地使用权订立数个转让合同,在转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二)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三)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先行支付土地转让款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四)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让方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删除】原解释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并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将该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划拨给受让方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

  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合同

  第十三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删除】原解释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十四条投资数额超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约定,对增加的投资数额的承担比例,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按照当事人的违约情况确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或者当事人的违约情况无法确定的,按照约定的投资比例确定;没有约定投资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

(【修改】将原解释中“过错”改为“违约情况”。)

  第十五条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少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的分配比例,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按照当事人的违约情况确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或者当事人违约情况无法确定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

  第十六条在下列情形下,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请求分配房地产项目利益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一)依法需经批准的房地产建设项目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二)房地产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

  因当事人隐瞒建设工程规划变更的事实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按照过错承担。

  第十七条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出规划建筑面积,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当事人对超出部分的房屋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对增加的投资数额的承担比例,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按照约定的投资比例确定;没有约定投资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

  第十八条当事人违反规划开发建设的房屋,被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责令拆除,当事人对损失承担协商不成的,按照当事人过错确定责任;过错无法确定的,按照约定的投资比例确定责任;没有约定投资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责任。

  第十九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仅以投资数额确定利润分配比例,当事人未足额交纳出资的,按照当事人的实际投资比例分配利润。

  第二十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要求将房屋预售款充抵投资参与利润分配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第二十二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第二十三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

  第二十四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

  四、其它

  第二十五条本解释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附: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将引言修改为:

  “为正确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2.将第一条修改为:

  “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合同。”

  3.将第二条修改为: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4.将第七条修改为:

  “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5.删除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6.将第十条修改为:

  “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就同一出让土地使用权订立数个转让合同,在转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二)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三)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先行支付土地转让款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四)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让方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7.将第十四条修改为:

  “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合同。”

  8.将第十七条修改为:

  “投资数额超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约定,对增加的投资数额的承担比例,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按照当事人的违约情况确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或者当事人的违约情况无法确定的,按照约定的投资比例确定;没有约定投资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

  9.将第十八条修改为:

  “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少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的分配比例,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按照当事人的违约情况确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或者当事人违约情况无法确定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

  10.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0)
上一篇 2022年10月26日 下午3:52
下一篇 2022年10月26日

相关推荐

  • 石油化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转费用多少钱

    石油化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转费用多少钱   当前的石油化工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一般价值在2800万到3500万不等,具体也要根据您实际需要的总承包资质的专业类型而定,还有就是不同地区石油…

    律师文集 6分钟前
    0
  • 建筑工程资质办多少钱

    建筑工程资质办多少钱 建筑工程资质是指建筑企业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和颁发的证书,表明该企业具备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能力和水平。建筑工程资质分为多个等级,不同…

    律师文集 16分钟前
    1
  • 青海岩土工程勘察资质办理如何申请

    青海岩土工程勘察资质办理如何申请 青海岩土工程勘察是指对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进行查明、分析、评价,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青海岩土工程勘察资质是指从事青海…

    律师文集 19分钟前
    1
  • 高效代办苏州渭塘公司注册,专业服务保障

    高效代办苏州渭塘公司注册,专业服务保障 苏州渭塘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文化底蕴的地区,也是苏州市的重要经济发展区域之一。苏州渭塘拥有优越的地理位置、完善的基础设施、良好的营商环境和丰…

    律师文集 25分钟前
    1
  • 水利设计资质转让费用包含哪些

    水利设计资质转让费用包含哪些 水利设计资质是指水利部门颁发的证明机构具有从事水利工程设计的能力和条件的证书,是水利工程设计单位的重要资本。水利设计资质转让是指水利设计单位将其拥有的…

    律师文集 28分钟前
    2
  • 石家庄电力总承包一级资质公司转让如何办理

    石家庄电力总承包一级资质公司转让如何办理 电力总承包一级资质是指具有从事电力工程建设的总承包能力和资格的企业,可以承担电力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运行等全过程管理和服务。电力总承包…

    律师文集 38分钟前
    1
  • 山西办一个建筑二级资质需要多少钱

    1、建筑二级资质的含义和作用 建筑二级资质是指建筑业企业资质中的一种等级,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每个…

    律师文集 47分钟前
    2
  • 国有建筑公司资质挂靠会有什么处罚

    国有建筑公司资质挂靠会有什么处罚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对建筑业…

    律师文集 58分钟前
    2
  • 呼和浩特总承包一级资质公司转让流程及费用

    呼和浩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转费用多少钱?   当前呼和浩特的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一般价值在1300万到1850万不等,具体也要根据您实际需要的总承包资质的专业类型而定,还有就是不同地…

    律师文集 1小时前
    2
  • 市政资质能承揽城市照明吗

    市政资质能承揽城市照明吗 城市照明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影响着城市的美观和安全,还体现了城市的文化和品位。城市照明工程的承揽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和能力,否则可能会造成资源浪…

    律师文集 1小时前
    1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