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法》第283条,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仍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以伤害故意、使用暴力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致人死亡的,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定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以杀害故意,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致人死亡,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
非法拘禁罪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在一定时间内持续、以拘押、禁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违法犯罪行为。
1.“非法”相对的是“合法”,即法律赋予国家有关机关合法拘留、逮捕、监视居住、留置违法犯罪分子的权利,如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等,在此之外,任何自然人、机构均无权力私自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而如果合法机关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合法事由消失后,借故不予释放的,则其“合法”亦转变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
2.“拘禁”是指剥夺有意志活动能力的他人的人身自由,即这里仅限于能够按照自己意志支配自己活动能力的人,包括有潜意志活动能力的人,如幼儿、醉酒者和熟睡中的人;而不包括无自主活动能力的婴儿、严重精神病患者。
3.拘禁手段分为:(1)直接或间接,前者如捆绑、束缚、锁拷等直接作用于人的身体;后者如监禁、关押、幽闭在一定空间场所内,不直接作用于人的身体,但致使其无法逃脱;(2)有形或无形,前者如以强制、暴力等肉眼可见、可辨识的手段,后者如拿走妇女衣服、利用羞耻心将其留置在浴室,或用欺诈的手段诱使他人自愿滞留在某场所。
4.持续性指达到一定的时间长度,即单次拘禁时间长达24小时以上,或多次(3次以上)短时间非法拘禁同一人的,拘禁时间累计超过12小时,或非法拘禁他人3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4小时以上。
(二)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如何定罪?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导致被拘禁者死亡的情形,行为人最终被定什么罪,与非法拘禁过程中以何种手段致人死亡有关,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1.非法拘禁手段致人死亡,定非法拘禁罪
以非法拘禁本身的拘禁手段致人死亡,即指如捆绑过程中致他人呼吸不畅、窒息死亡,或在低温场所拘禁中致他人失温而死,或长时间致他人无法进食而导致饿死等情形。
一般在该种情形中,行为人对被拘禁人的死亡往往出于过失、没有预料到发生被拘禁人死亡的情形,要么疏忽大意没有预料到,要么过于轻信能过避免被拘禁人员的死亡,结果最终发生了被拘禁人员死亡的结果。
因拘禁手段直接导致被拘禁人员的死亡,该死亡结果归因于非法拘禁本身,因此以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定罪量刑,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杀人手段致人死亡,定故意杀人罪;使用故意伤害手段致人死亡,定故意伤害罪
该种情形下,行为人的手段已经远超出拘禁手段本身的暴力,而上升到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暴力手段。一般应当从行为人实施的手段进行具体分析,判断其手段的杀伤力、致命性,如使用的致命性器械——刀、铁质棍棒,或打击部位为人体脆弱、容易致死部位——头部、心脏,或短频、多次、持续性实施故意伤害等等,综合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如果行为人以伤害故意,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致人死亡,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定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行为人以杀害故意,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致人死亡,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适用于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但对于14-16周岁的人,在非法拘禁中致人死亡的,仅对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杀人两种情况承担刑事责任;12-14周岁的人,在经最高检核准追诉的,也仅对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杀人两种情况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