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对离婚部分做出了一些新的改动,其中有些财产在离婚的时候,是不能分的,大家需要了解:
一、新增了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在离婚时,政府强制要求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继续离婚。自婚姻登记收到离婚申请之日起算30天内,夫妻任何一方对于离婚反悔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申请。
二、明确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又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婚姻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三、夫妻一方挥霍财产,离婚时法院可以给其少分或者不分给挥霍财产的一方。
四、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且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为婚前个人财产。
五、婚姻存续期间,赠与或者遗嘱合同中确定只归 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只遗赠或赠与夫妻一方,另一方无权享有。
六、结婚之前,父母出资购置房产或者赠与财产,如果没有特别说明,认定为个人赠与。
七、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八、老家的宅基地不能分。因为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宅基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继承,但可以在本村集体内流转,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发放证件。
九、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不分,属于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