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条例(集体土地征收规定)

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主任律师就来带大家一起学习一下20年生效的新的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相关流程规定。

第一、判断征收主体是否合法

如果是政府征收土地,必然会在村里张贴土地公告。大家一定注意,征收土地公告都是县级以上政府作出的,并盖有县级以上政府的印章,其他单位如街道办或者乡镇政府落章发布的征收公告是无效的,主体不合格。

这主要来自《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二、征收土地的具体流程

老朋友可能从我们以往的文章中也了解到新《土地管理法》规定了政府征收土地可以先安置补偿,后申请征地报批手续,这一规定是跟旧方法完全不同的,值得我们十二分的注意。《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县级以上政府在决定申请征收土地时,需要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从该法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县级以上政府在作出土地征收公告之前,可以先作出拟征收土地公告,但是必须要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等事项明确列明,并在村里张贴该公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法条链接:《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被征地农民听证的权利,我们也应该要把握好这听证的权利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这就是新法实施后的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在安置好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您,看懂了吗?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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