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波、叶诚尘故意杀人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波、叶诚尘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的撤诉申请,依法裁定准许。
庭审后,孩子母亲陈美霖曾接受新京报记者专访,她表示,听到结果后自己松了一口气。
一审原告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严惩二人
据此前报道,7月26日,重庆姐弟坠亡案开庭。
公诉机关指控,张波与陈某某于2017年8月结婚后先后生下女儿张某甲(被害人,殁年2岁)、儿子张某乙(被害人,殁年1岁)。2019年4月左右,张波向陈某某提出离婚,同时隐瞒自己已婚有子的事实追求网友叶诚尘。同年8月左右,张波与叶诚尘私下建立恋爱关系。后叶诚尘得知张波有小孩,仍继续与张波交往。
2020年2月,张波与陈某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张某甲归陈某某抚养,张某乙在六岁前归张波抚养,六岁后由陈某某抚养。叶诚尘多次向张波表示自己及父母不能接受张波有小孩,两人多次共谋并商定采用制造意外高坠的方式杀害张某甲、张某乙。
2020年6月,叶诚尘多次通过微信催促张波作案。同年10月,张波、叶诚尘商定以给张某甲买衣服为由,将张某甲接至张波家中伺机作案。10月25日,张波让其母亲联系陈某某将张某甲接到自己租住于南岸区某小区的家中,后因陈某某一直在场而未能作案。
2020年11月1日,张波再次让陈某某将张某甲带至家中并留宿。次日下午15时30分许,张波趁家中无其他人,将正在次卧玩耍的张某甲、张某乙一起从次卧飘窗处扔到楼下,致张某甲当场死亡,张某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波、叶诚尘共谋故意杀人,致二人死亡,依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要求二被告人赔偿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最后陈述阶段,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当庭表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严惩二被告人。
律师解读共同犯罪中主从犯认定标准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波与被告人叶诚尘共谋,采取制造意外高坠方式,故意非法剥夺张波两名亲生未成年子女的生命,致二人死亡,张波、叶诚尘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王健松律师介绍,共同犯罪的成立,既要求每个行为人在客观上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共同的,还要求每个行为人在主观上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张波与叶诚尘两人通过共谋,让两个小孩意外高空坠亡,因此这个故意杀人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二人为共同犯罪人。”
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徐晓倩律师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共同犯罪主犯、从犯有着较为简单明了的界定。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本案中,叶某的行为完全是起到主要作用的,并非次要或者辅助,应当认定为主犯。”
徐晓倩律师表示,从主观方面来看,叶某不仅仅多次表示无法接受张某的孩子,而且在此之后积极地与张某共同预谋,计划杀害两名被害人。其在主观方面完全是独立于张某的,存在故意杀人的直接故意,而非简单的随声附和。甚至在杀人的紧要关头,在张某犹豫的情况下叶某通过割腕威胁的方式,逼迫张某实施杀害行为,更是能充分体现其主观上杀人的故意。”
“从客观方面,叶某虽并未直接实施杀害的行为,但这也并不能将其认定为从犯。在共同犯罪当中,叶某和张某是属于“事先预谋、分工合作,其行为都共同指向杀害两被害人的这一目标”,二人在整个故意杀人犯罪过程当中,一人的行为导致两被害人死亡的这一危害结果是要归责于涉案全体。”徐晓倩律师介绍,在本案中,张某动手实施杀害行为与叶某实施无异。其在案件当中起到的作用与地位,与张某并无二致,应当认定为主犯。
“对两名未成年小孩高空坠亡这一极其残忍的作案手段,且实施这一暴行的人,是这两个孩子的亲生父亲。这不但突破了道德和人伦的底线,还突破了法律的底线。底线不容逾越,法院的这份判决正是对公平正义、对法律权威和尊严的坚决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