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关系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要素,而是连接行为和结果之间的桥梁,在所有的过失犯罪和结果犯中,因果关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如果该结果不能归因于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让其承担责任就失去了事实依据。
我国刑法中常见的因果关系有一因一果、多因一果,想象竞合犯属于一因多果。
第一种:一因一果类型,是实践中常见类型,指的是一个行为足以造成危害结果且事实上确实造成危害结果,不具备其他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因素。行为人的行为能够合乎逻辑地引起某一后果,则具备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例如甲交通肇事当场撞死乙,则其行为和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如果甲交通肇事撞伤了乙,在送医途中再次发生事故导致乙死亡,则第二次事故阻断了第一次事故与死亡之间的关系;如果第二次事故加重了伤情与第一次事故共同促成死亡结果,则两者都有因果关系,需要进一步研究各自原因力大小。
杭州保姆纵火案中,莫某某在凌晨将雇主家窗帘点燃,雇主和孩子共4人熟睡后被烧死。莫某某及辩护人在上诉中提出:“物业对消防设施管理存在缺陷,消防救援不及时导致严重后果”
根据案件查明事实,110指挥中心在凌晨5点04分接到报警,5点07分派出消防车,5点11分到达小区正门,5点16分进入着火建筑,5点30分发现水枪射程下降,5点40分通知物业检查消防泵情况,5点45分消防泵启动但仍不满足灭火需要,6点15分铺设水带,6点48分扑灭大火。可见消防部门在接警后7分钟内即到达小区,火灾救援时间延长是由于水压不足、水泵阀门锈死等客观原因造成。且5点11分120与被害人朱某电话通话时,已经明显呼吸、说话十分困难,后已无法回答120调度员问询,可以推断其已处于昏迷状态,因此消防队员在第一次即5点16分时候即使能够内攻灭火,被害人生还的可能性也非常渺茫。因此消防救援已无法阻止死亡结果,消防救援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物业对消防设施的管理存在缺陷,导致水压不足,客观上延长了灭火时间,对财产损失扩大有一定的关联。但物业管理的不足是在莫某某放火前已经存在的状态,而非放火后的外力介入因素,因此也不存在因果关系。物业和消防部门的延误,只是没有及时消除莫某某的行为后果,而不是造成死亡的另一种原因。因此类似这种案件仍然属于一因一果。
第二种:多因一果类型,实践中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大量的案件是多因一果,这种情况下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例如甲乙两人分别向丙投毒,致死量分别为50%,导致丙死亡,则甲乙2人的行为与丙死亡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例如甲打了患有脑血栓疾病的乙一个耳光导致乙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实践中,还经常伴有如被害人行为、第三者行为或行为人的其他行为的介入,需要综合判断考察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可能性、作用力大小等因素。首先应判断介入因素是否正常,其次要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导致因果关系中断,需要根据社会经验和常识判断具体分析。例如甲伤害乙,乙在医院治疗期间没有按照医生要求休息导致病情恶化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甲伤害乙,乙本来只是截肢不至于死亡,但乙疼痛难忍服药自杀的,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就不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