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担较多义务的,如抚养教育孩子、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在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经济补偿。而另一方也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的金额和方式等问题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但是许多当事人对如何计算这个补偿金,却是搞不懂的。不一样的算法,结果可能差距有好几万块钱呢。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离婚纠纷,法院判处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齐女士获得魏先生支付经济补偿款5万元。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家庭生活中负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请离婚经济补偿。家务劳动虽然很多时候看不见、摸不着,但是确实又能感悟到家务劳动的的价值,其虽然无法直接通过市场价值进行衡量,但家务劳动涉及家庭生活的各方各面,付出劳动的一方为另一方的事业发展以及孩子、老人的安稳生活提供了不可或缺的保障。民法典此举意在肯定家务劳动的价值,更好地平衡和保护为家庭辛勤付出、默默牺牲的一方的合法权利。
但是,在计算离婚经济补偿金的时候,要注意避免三个错误!
第一,必须在离婚诉讼中提出。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离婚经济补偿仅限于在离婚时提出,包括在协议离婚以及离婚诉讼中提出。如双方已经协议离婚或经判决离婚,一方再行提出经济补偿的请求,法院将不予受理。
第二,注意收集证据。
民事纠纷,简单说是“谁主张,谁举证”。根据这个原则,提出离婚经济补偿的一方需要举证证明其在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但由于家务劳动多为家庭生活内部事宜,很难提供直接证据予以证明,举证较难。考虑这一因素,法官一般会要求主张经济补偿一方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可尝试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举证:可通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证人证言、邻居的证人证言以及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出具的证人证言予以证明;可通过提交相关门诊、住院病历等材料对照料老人、抚育子女义务负担较多予以证明;可通过提交与孩子老师、培训机构等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对抚育子女义务负担较多予以证明。
第三,正确计算经济补偿金。
离婚经济的补偿方式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先,如离婚双方能够就离婚经济补偿办法进行协商,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侵害其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法院对当事人协商的办法不持异议。如双方当事人无法就离婚经济补偿的具体办法协商一致,则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依法判决。一般来说,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长、负担家务一方承担家务劳动的时长、家务劳动的种类,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成就,如学历学位、专业职称、职业资格、知识产权等,以及另一方的实际收入水平等因素,对离婚经济补偿酌定最终数额。
需要注意的是,经济补偿的确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不能采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先扣除经济补偿,再对剩余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做法,否则将失去离婚经济补偿的救济意义。
举个例子:
甲乙要离婚。二人夫妻共同财产为100万元。法院判处甲需要向乙补偿5万元。不考虑双方有其他情形,根据两个不同的计算方式:
第一种,先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扣除5万元,再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甲离婚后所得为:47.5万元。乙离婚后所得为:52.5万元。二人相差5万元。
第二种,先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再从一方所得中扣除经济补偿金。甲离婚后所得为45万元。乙离婚后所得为55万元。二人相差10万元。
可见,正确计算离婚经济补偿金,是多么有意义的一件事!
但是,我们不得不说一个但是。不是每个离婚案件,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都会获得5万元的经济补偿。
也是前几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李女士的丈夫一次性支付给她家务补偿款1万元。(李女士在其诉请中仅仅要求两万元)
而在浙江省的一个案件中,法院支持了女方15万元的经济补偿。如果单纯用时间和金钱算账的话:妻子2006年生下双胞胎女儿后,孩子的抚养与家庭开支均由女方负担,15年时光,15万元补偿,一年一万,一个月不到85元的补偿。这样看,补偿金额令人唏嘘,但事实上,15万元并非等价于女方家务劳动的全部价值。
《民法典》以法律条文形式“唤醒”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从立法上确认了家务劳动的独立价值,为照顾家庭付出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在离婚时请求家务补偿扫除了法律障碍。但是,从实际效果中,我们的道路,还挺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