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调取证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行政案件调取证据的法律规定)

近期经常听到一些自身诉讼证据不齐备的当事人抱怨说,法院有查明事实真相的责任,所以我们没有的证据,法院就应当主动去调取,但是事实真的是这样吗?法院真的会为你调取你需要的全部证据吗?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张凤宾律师为大家讲解相关的法律问题。

行政案件调取证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行政案件调取证据的法律规定)

调取证据的范围的规定

关于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的范围的规定,依职权调取证据是法律赋予法院的权利,《行政诉讼法》第40条规定,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个人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根据此条规定,有权调取将有关行政机关组织和个人控制下的相关证据,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调取证据是执行法律行使职权的行为。它在性质上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有关人员不得无理拒绝和干涉,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院调取证据其目的不是以自己取得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是为了核实当事人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用以查明案件事实。

法院调取证据的必要性

1、有利于克服和补偿仅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缺陷和不足。

2、有利于迅速及时审结行政案件。

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有时不一定十分可靠,由于当事人对于案件的审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乐于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而对不利于自己的证据容易隐瞒。因此,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往往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要准确认识案件事实,对案件事实作出客观符合实际的结论,法院有必要站在公众立场不偏不倚,检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真伪。

调取证据既是法院的职权,同时也是法院的职责,职权和职责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不能有权无责,也不能有责无权。有权无责就会造成职责不清,易导致审判权的滥用;有责无权,调取证据工作就难以进行,也容易导致审判人员规避责任。职责体现职权的本质,职权是履行职责的手段。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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