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猝死可以认定为工伤。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突发疾病或者被抢救后48小时内死亡的,可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1)突发疾病死亡或者获救后48小时内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伤的;3)在部队服役,因战致残或因工负伤,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
员工在上班途中猝死不是工伤。劳动者在劳动途中受到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只有两种情况:一是在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路线上发生交通事故或者非自己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二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要求的,视为工伤。员工在上班途中猝死明显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项,员工突发疾病死亡或获救后48小时内死亡的,视为工伤。但员工在上班途中猝死并不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能视为工伤。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一)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发生事故受伤的;二)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时受到意外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有职业病的;五)外出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一)突发疾病死亡或者获救后48小时内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活动中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三)曾经在部队服役,因战致残或者因工负伤并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达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前款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职工,除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还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