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某物流公司与某材料公司于2019年x月x日签订《运输合同》,约定某材料公司委托天津某物流公司以集装箱车运输方式承运某材料公司托运的货物,天津某物流公司在每月5日之前将上个月的《运输费用明细清单》及对应的《运输单》《货物发送单》送于某材料公司进行校核;双方核对无误后,天津某物流公司在每月5 日前出具税率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某材料公司在收取发票后次月15日支付期限为6个月内的银行承兑汇票。
合同签订后,天津某物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运输义务,且将《运输费用明细清单》及对应的《运输单》《货物发送单》等交付于某材料公司,但某材料公司却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
某材料公司于2020年x月x日出具承诺书,承认其从2019年至2020年期间产生的所有运费共计二十万元。2020年x月x日某材料公司出具承兑汇票,承兑金额为一万元,后某材料公司未支付给天津某物流公司其他任何款项,剩余未支付款项共计十九万元。
因某材料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剩余运费,天津某物流公司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津某物流公司认为,因基于迟延支付运费而产生的利息属于“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故某材料公司除应偿还天津某物流公司剩余运费外,还应赔偿由此产生的利息。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的运输合同系双方真是意思表示,其效力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履行各自的义务。故判决被告支付剩余运费,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承办律师提示: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相对来说事实认定难度较小。其主要原因为原告方提供证据充分,合同、票据、货单等均能完整的提供给法院,使得本案证据链条结构完整,足以支撑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大量中小企业业务操作不规范,不遵守业务流程的现象,如此一来,一旦出现纠纷就很难搜集证据,加大律师办案难度的同时也不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所以,企业经营应注意合法依规经营,注重业务合同的签订,留存往来业务票据,遵守业务流程。如能做到以上几点有助于企业防范风险、化解危机、应对纠纷,维护自身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请求被告依法履行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