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岳阳讯
近日,岳阳华容某小区业主以房屋漏水为由,拒交两年物业费,被小区某物业公司诉至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决业主杨某向某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1680元。
杨某系华容县某小区业主。2016年11月30日,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由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限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物业服务费为:标准住宅0.5元/平方米/月;电梯房住宅1.1元/平方米/月;商业门面30元/间/月;车库10元/间/月。合同签订后,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合同期满之日,即2019年11月30日,目前已退出该小区。杨某的房屋面积为140.25平方米,按照0.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每月应交物业费70元。杨某仅按约交纳了第一年的物业服务费,之后,杨某便以房屋漏水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
法院审理认为,某物业公司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该小区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杨某作为该小区业主,享受了物业服务,应当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不是房屋漏水的责任主体,杨某辩称的房屋漏水问题,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能构成其拒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