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必知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内容(教师必知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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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节的诞生,法律这样说

尊师重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新中国成立后先后曾将每年的6月6日、8月27日和5月1日订立为教师节。

而如今的9月10日教师节是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决定的。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建立教师节的议案,决定将每年的9月10日定为教师节。

1985年9月10日,是中国第一个教师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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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福利待遇,看看法律这样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寒暑假带薪休假、定期体检,与公务员同等的医疗待遇、培训以及住房优惠等福利。

教育法律法规中明确提到,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多部教育法律法规中都有关于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和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规定。

薪资福利

【工资】

《教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提出,“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

《教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津贴】

《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教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教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购房福利

《教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医疗福利

对于教师的医疗待遇,《教师法》也有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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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权益保障的问题,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劳动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学习权益

《教师法》第七条第六款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同时在第八条规定了教师需要履行的义务之一就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生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侵占妇女生育自由的权利,在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人身权

《教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伤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健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中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养老权益

《教师法》第三十条规定: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不受学生侵犯

《教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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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师的监管义务

01《教师法》第八条中规定:教师应当履行①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等法定义务。

0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03《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中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不满8周岁学生)在校园内受到伤害,学校承担推定过错责任,只要不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就要担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学生)在校园受到伤害,学校承担过错责任。未成年学生被校外人员伤害,学校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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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还享有哪些法定权利?

根据我国《教师法》的规定,

教师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我国《教师法》第七条虽然仅赋予教师上述六项权利,但这并不是全部。教师除上述权利外,还理应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比如身份保障权,即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处分或辞退教师,其依据是《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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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权益受到侵犯如何维权?

1、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当教师的权益受到侵犯后首先可以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申诉: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2、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会申请仲裁

教师还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会申请人事仲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教师可以通过《劳动合同法》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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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的丧失

漠视法律之人,不配为人师表

01《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03《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法律规定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学校(含幼儿园等育婴机构)、养老院、医院、福利院等单位,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得实施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等情节恶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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