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刘思瑶,一名刑事律师,感谢上万粉丝的关注与支持,这是刑事程序系列的第03篇文章。
笔者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在第一次被刑拘时,因证据不足,检察院作出不逮捕决定,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快满一年时,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第二次刑拘,经呈捕,后检察院作出了逮捕决定。
经阅卷,笔者发现当事人在第二次刑拘期间所做的笔录非常不利,应想办法排除笔录。对此笔者从程序辩护入手: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对嫌疑人再次刑拘,是否合法?若不合法,当事人在此期间所做的笔录是否属于非法证据?
笔者认为在当事人取保候审期间,若公安机关搜集到了新的证据,认为对当事人具有逮捕的必要,那么公安机关应该直接呈捕,由检察院决定是否要羁押当事人。在检察院作出决定前,公安机关无权随意对当事人再次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否则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在上篇文章,我们分享到公安的刑事拘留权一般只能针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本案中当事人已被取保候审,显然不属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身份。
那么对于取保候审的嫌疑人,公安是否具有刑事拘留权呢?纵观整个刑事诉讼法,只有第七十一条第四款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对取保候审的嫌疑人进行先行拘留,“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也就是说,除非公安机关有证据证明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且需要予以逮捕,否则公安机关不得对取保候审期间的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在案件中,笔者的当事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积极履行取保候审的义务,随传随到,积极配合调查,未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其再次刑拘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笔者曾咨询不少体制内法律人的操作经验,部分人认同笔者的观点,认为公安应直接呈捕,而不能再次刑拘;但也有不少法律人认为通常经验都是先刑拘后呈捕,第一是因为呈捕需要时间,把人先刑拘起来稳妥一点,第二是反正检察院逮捕了,刑拘的期限也能抵扣刑期,对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不会造成实质影响。
针对“先刑拘后呈捕”的实践操作,笔者认为在检察院没有下逮捕决定之前,公安机关的刑拘措施若没有适当的监督与限制,不排除会有被滥用和变相侵犯人身自由的可能,举个极端的例子:公安先刑拘,后取保,再刑拘,再取保……无限循环,案件没完没了。
“法无授权不可为”,对于公权力的监督我们还是要认真的。若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对嫌疑人再次刑拘的行为被认定为是违法,那么公安则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在这期间所获取的供述应视为是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程序辩护的魅力不是为杠而杠,而是期望通过程序辩护达到提高证据质证力度的效果,希望本期分享有所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