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单位什么处理(刑事判决书被告单位已判罚金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8)浙0381刑初21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瑞安市金台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场桥浦东街**。法定代表人方金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郑爱兰,女,1963年4月13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文盲,经商,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人方金旺,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高中文化,系瑞安市金台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瑞安市。因涉嫌犯逃税罪,于2017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建,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法援)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8]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瑞安市金台针织有限公司、被告人方金旺犯逃税罪,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7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郑爱兰、被告人方金旺及其辩护人黄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瑞安市金台针织有限公司于1998年5月28日登记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方金旺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方金旺因虚开增值税发票(已相对不诉),少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69505.95元、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3048.19元,逃税额占当年度应纳税总额比例分别为49.09%、19.39%。2015年7月29日,瑞安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追缴瑞安市金台针织有限公司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69505.95元、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3048.19元,加收滞纳金45187.57元,对偷税行为处以罚款36277.07元,并于同年8月21日在瑞安日报上采用公告方式向瑞安市金台针织有限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但瑞安市金台针织有限公司至今未缴纳上述款项。

2017年3月6日,被告人方金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瑞安市金台针织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郑爱兰、被告人方金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调查报告、偷税比例计算表、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瑞安日报公告、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自查情况报告表、不起诉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瑞安市金台针织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法规,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书后,未缴应纳税款、滞纳金,被告人方金旺系瑞安市金台针织有限公司逃税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方金旺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黄建提出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税收管理秩序,根据被告单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瑞安市金台针织有限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方金旺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蔡丽娜

人民陪审员 杨协敏

人民陪审员 王 肖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利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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