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案件的受理与立案时间不一致(刑事申诉案件的受理与立案时间)

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纠正错误的决定、裁定和判决,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所谓刑事申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

一、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原案办理与申诉办理相分离;

(二) 全案复查,公开公正;

(三) 实事求是,依法纠错;

(四) 释法说理,化解矛盾。

二、 人民检察院受理刑事申诉案件的管辖范围:

(一) 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 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 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 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 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三、 人民检察院受理刑事申诉案件的条件:

(一) 符合刑事申诉定义的申诉案件;

(二) 属于人民检察院的管辖范围;

(三) 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四) 申诉材料符合受理要求;

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受理。

四、 申诉人提出刑事申诉所需要的材料:

(一) 刑事申诉书;

(二) 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 委托手续;

(四) 相关的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

1.身份证明及委托材料:

当事人:身份证、护照等复印件(自然人);

代理人:除当事人的证明材料以外,还需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以律师作为代理人,还需律师事务所介绍函、律师执业证书。

2.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书、刑事申诉审查、复查结论文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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