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形性
人们对知识产权客体的占有是一种无形的占有,对知识产权客体的使用不同于对有体物的使用。人们对知识产权客体使用形态的特殊性, 决定了利用其获取收益的过程也与利用有形物获取收益的过程有所不同。
知识产权客体的处分形式特殊。不会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和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2、双重性
知识产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内容, 人身权是指基于智力成果创造人的特定身份依法享有的精神权利,专利权人所享有的署名权、荣誉权,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
人身权与智力成果创造人人身不可分离,因而不能转让、赠予和继承。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是指知识产权人依法享有获得一定报酬和奖励的权利, 如专利权、商标及作品的许可使用费等。财产权可以转让、赠予和继承。
3、专有性
对知识产权使用上的垄断, 即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允许不得在一定的地域内、一定的时间内使用知识产权的客体。
第一, 独占性,即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
第二, 排他性,即对同一项知识产品, 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4、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指的是根据一国法律, 在该国取得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内生效, 权利的效力不及于他国,他国没有承认和保护该权利的义务。
5、时间性
知识产权仅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 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 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人类所共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