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 民法典(代位权诉讼民法典规定是什么)

代位权概念?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债权人的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举例说明

第一笔债权:

张三为债权人,李四为债务人,债权为10万元,债权到期为10月1日。

第二笔债权:

李四为债权人,王五为债务人,债权为10万元,债权到期为9月1日。

在李四的债权到期后,王五并未归还该笔债务,且李四也没有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要求偿还,导致李四不能归还张三的钱款。

那么此时张三可以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其范围以十万元为限度。

这就是《合同法》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对于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规定。


成立条件

1、债务需为合法债务;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怠于:没有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并非专属,也就是说不是基于人身关系产生的请求权之债。

只要满足以上条件代位权之诉,才能得到支持。


《民法典》后变化

法条规定: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1、代位权的内容增加。

代位权范围不仅仅是债权,债权的从权利,只要是怠于行使也可以行使代位权。

何为从权利怠于行使?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便是从权利怠为行使。

从权利怠为行使后,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履行必要行为。


2、效力明确(这也是最为重要一点)

问:代位权在诉讼后,由谁来直接履行债务?

答:债务人的相对人来行使履行债务。也就是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直接履行清偿义务。

问:若是有其他债权人呢?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是否有优先权?

答:若存在。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其享有优先权。

《民法典》关于代位权的内容,大量采纳了《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的内容,将司法解释上升为了法律。效力增强的同时,内容也更加明确。这些规定,更加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举例说明:

接着上回例子说:

1、若胜诉。

那么,王五直接应向张三还款十万元,不用先归还李四,由李四再次归还张三,此举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保护了债权人。同时对于该十万元,在归还三方权利义务消灭。也就是说王五不用再次向李四归还十万元。


2、若此时跳出来两个人。

赵六提出,李四两年前欠他一万元,至今未还,请求分割十万元。陈七也说,一年半前,李四欠了其三万元。

此时,应先归还张三,张三享有优先权。范围为十万元。

原因:代位权对于先行使权利人给予保护,避免出现过多搭顺风车的人。

而在中国,代位权更是被赋予了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和债权的平等性。


3、律师费负担

律师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也就是说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律师费明确由债务人负担。对于律师费的负担,这也是法律为数不多的规定由债权人负担的情形。

债权人要多加珍惜啊。


现实意义

是否要积极行使代位权?

要!

首先律师费由债务人负担,其次具有优先性,可优先清偿,再次可以直接由次债务人直接清偿给你,而不是给债务人。

最后行使相对简单,只要债务人怠于即可。


法条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发布日期1999-03-15

实施日期1999-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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