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民事转刑事案件

在日常的生活中经常会发生一些纠纷,这对于人们的生活都是有很大影响的,对于一些民事纠纷的处理,一般会有相关的仲裁部门来进行处理,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可能会转为刑事案件,有一些类型的犯罪案件,可能会同时违反我国多条法规。如果案情复杂的话,有可能在民事诉讼过程当中还涉及到刑事犯罪,那会不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变成刑事案件呢?

  一、民事案件能转成刑事案件吗?

  (一) 不管因为什么原因引起的民事纠纷,如果没有涉嫌刑事犯罪的话,是不会转为刑事案件的。 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因违反诉讼、执行程序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这种刑事案件并不是民事案件的转化。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有犯罪行为的可以直接移送有关部门进行侦查。如果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

  二、民事案件如何转为刑事案件?

  1、民事案件不会直接转化为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因违反诉讼、执行程序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这种刑事案件并不是民事案件的转化。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有犯罪行为的可以直接移送有关部门进行侦查。

  2、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报案,属于刑事自诉范围内的,可以就刑事部分另行起诉。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民事诉讼中是会出现涉及违法犯罪的刑事案件的。

  三、民事案件变成刑事案件会判刑吗?

  民事案件有涉嫌刑事犯罪的可能,依法可以将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先行审理。这需要根据具体按时间来判断是否会判刑。

  如经济案件的民事纠纷,被告即使没有赔偿能力也是不能转化为刑事案件的,国家一再立法禁止将民事纠纷用刑事手段解决。即使可能赔拘留也只是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和刑罚有着本质的区别。

  如果是故意伤害罪,就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如果对方不立案,一是可以找当地检察院,要求其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一是可以向当地纪委反映情况;二是可以向当地监察部反映,还可以打行政效率监督电话投诉等。

案例 :

一起被法院移送立为刑事案件的民事案件

【案例概述】

2011年4月29日,范某某代表东泰公司与东源公司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东泰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一栋房产作为抵押,向东源公司借款220万元人民币,后追加借款100万元。借款合同到期后,由于没有及时偿还,出借方东源公司遂向区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12年3月4日针对上述抵押房产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认为:东泰公司用于抵押的房产有四个不同的房产所有权证,且房屋所有权证标明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致使无法分割执行。2014年4月,区法院以案涉抵押房产一房多证、范某某以非法占有借款为目的涉嫌合同诈骗罪为由,将该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4年12月,市人民检察院就范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2月5日至2016年5月5日的一年三个月期间,经过七次庭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范某某行为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检察机关的该指控不予支持。

法院评判分析如下: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某与东源公司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骗取借款的犯罪事实。经查,东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2012年12月10日区法院执行庭扣回范某东泰公司拆迁补偿款197万元,2012年9月(案发前)范某某分两次偿还东源公司50万元,现有证据证实其已还款247万元,且被告人范某某抵押给东源公司的涉案房产正在进行变卖程序,变卖价格为166万余元,故东源公司对被告人范某某的债权可以通过民事执行程序实现,没有经济损失,仅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范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其抵押给东源公司的房产法院可以执行,且范某某在案发前履行过还款义务,亦不足以证实其以非法占有目的,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的该起犯罪事实不予认定。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律师观点】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纠纷,不应轻易采用刑法来调整。尽管有些案件在民事违约与刑事违法界限处存在模糊情形,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要求:对于某种行为,只有在民事、行政等其他法律无法代替刑罚时,才能运用刑法的方法来解决。

以本案为例,范某某在刑事案件立案前已经履行了大部分还款义务,足以证明范某某主观上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刑事案件的一审过程中,涉案的抵押房屋也正在执行程序中进行变卖程序,这足以证明涉案房屋并不存在区法院所述的,即房屋所有权证标明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致使无法分割执行的情形。东源公司对范某某债权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是可以通过民事执行程序获得的。

事实上,“先刑后民”的观念在世人的心目中根深蒂固。每当有民事活动出现纠纷的时候,不少人就习惯性地想到运用刑事手段,似乎这样才能快速解决民事纠纷,从而产生先入为主的“有罪推定”,进而模糊了民事违约与刑事违法的界限,容易出现将本可以用民法调整和规范的行为上升为刑法规范和调整,这既不利于公民人身权利的保障,也降低了入罪的门槛,把一些本应由民法调整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的范围。

由民事诉讼过渡到刑事诉讼,要经过相当严格的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公平公正,只有依法履行职能,秉公办案,依法查明事实,才能切实维护司法权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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